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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也給佃農一方當參考~~~請教達人有關三七五減租問題

杏仁8066 wrote:
借個板問問熟知375減租判例的大大..我伯伯是佃農.從我爺爺開始到現在己經承租約60年了.
租金是繳現金..而非作物.從我大伯己知開始就是都繳現金.地主其它佃農也都繳現金..但地主的後代因想收回我們這一塊土地.就拒收租金..等超過二年以上時間.再提告法院返還土地.地主訴訟主張是說.我要的是番薯.而非現金.所以拒收我大伯所繳的現金.但我大伯都有到法院辨提存.而其它佃農繳現金.是地主同意的.所以沒問題.目前判決下來.我大伯敗訴.我想請問懂此法規的.地主真的可以無條件用此方法要回土地嗎.繳現金是從第一任地主就同意下的事.
後代也都比照上一代的繳現金方式去繳..如今地主拒收租金.滿二年再用無繳租金方式要求無條件還地.


不行
法律有明文規定貨幣的效力
就台灣而言任何事物
量價後都可以以新台幣償還與支付
也就是所謂的無限法償
不是地主耍賴說我不收錢就可以的

話說他要蕃薯你就買蕃薯送他阿
ad5747 wrote:
不行法律有明文規定貨...(恕刪)

問題就出在.三七五減租租約寫的是蕃薯金....60幾年前大都用所種值東西來繳租的..
而我阿伯從己知道開始就都繳現金.起碼超過40年了.也都沒問題.而現任地主因某些原因想要回土地做其它用圖.
所以其他佃農都繳現金..就我阿伯的拒收.地主目前是請律師.且用我們沒繳蕃薯.繳現金他才拒收.法院判決也是因我們沒繳蕃薯而敗訴
ad5747 wrote:
不行法律有明文規定貨...(恕刪)


以前 新台幣 是準國幣
國幣是銀元
杏仁8066 wrote:
問題就出在.三七五減...(恕刪)

如果租約有寫明的話
自然是以租約的為準
不過你大伯幹嘛不拿蕃薯給他
第 17 條 (租期屆滿前之終止)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
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租約期滿時承租人之保護)

耕地租約期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耕地租約期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第二十條(耕地租約之續訂)第二十條(耕地租約之續訂)

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法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法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


375減租條例是保護佃農所訂定法條,承租期間內地主收回必須符合前5款情況下始得收回,由原文中原地主是以承租人生活情況比地主好,並不符合收回歸定;能否收回重點是請問承租人是否有繼續耕作使用,這邊繼續耕作是要承租人自己有在從事耕作事實,再來跟據條例,375租約是承租人有意耕作出租人只能繼續出租,通常地主會用擴大經營這項來要求收回,所以你必須釐清地主收回之目的,是自耕還是另有目的

再來說補償,照規頂補償最多的應該是""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這個部份,1.2款的規定第2款依現在土地上作物價格,第1款單據這以不可考,但你還是可做事實舉證

talway2001 wrote:
身為弱勢佃農一方的我們,又有誰能幫助我們,為得到公平對待來爭取呢?


佃農原本就是弱勢的族群 在農業時代 沒田種就是沒有工作 會餓死人的

所以政府創立三七五減租 耕者有其田 照顧佃農

但是現在社會轉變 如果佃農現在不靠那塊地吃飯 小孩都去外地上班賺錢

佃農那還撐在那塊地上面 圖的是什麼?

還不就抓緊舊法律不適合現在社會的漏洞 圖一個利字?


當然如果佃農現在家中生計還是靠那塊田 沒有田耕作會死人沒飯吃 那當然就需要依法來繼續承租

人家都靠這塊地過活 沒地會死人 地主還要強收土地 這不合人情吧
ad5747 wrote:
不行法律有明文規定貨...(恕刪)

今天新聞有出來, 判決下來, 地主贏了, 沒有繳番薯, 所以必須還地.
我阿伯從我爺爺那接手就都繳現金了.用縣政府蕃薯公告價折算現金..而現任地主因是想開發這筆土地.鄰近大馬路.
較有開發價值.而拒絕收我阿伯的租金.長達二年以上.以讓租約矢效.而法官全部採信地主所說.且偏向地主.
以我們沒任何證據.證明40幾年前到60年左右.我爺爺跟笫一任地主有談好.用縣政府公告折算現金付租金.
所以現任地主連二年以上沒收到番薯.等同沒收到租金.所以判決我們敗訴..真的是有錢等於有勢.連法官都偏向有錢人..

yaki1234 wrote:
第 17 條 (租期...(恕刪)

地主拒收租金.再以我們沒繳蕃薯.連二年以上.主張租約矢效.法官全採信地主的話.
判我們敗訴..三七五減租.裡提到的沒繳租金二年以上.意思因該是佃農拒絕繳租才能成立.
但時代背景不同..那有人還在拿蕃薯在當租金繳的..我們要繳.但地主拒收.我們也都有向法院辨提存.
法院還是用蕃薯來做敗訴判決.還是二審三個法官判的..
很好奇,請問是多大一塊的地呢?
有些新聞上此案例,說要繳45000台斤。一台斤用三元算。
那不就一年繳13.5萬。
我知道三七五減租是六年換約一次.
新聞上有寫"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在經大法官解釋後,地主若不再出租耕地,已毋須再支付佃農補償金".
請問達人,就算當事人有按時繳納,請問地主可以在六年換約期時,逕自停止租約嗎?

本新聞

三七五減租換約糾紛

換約不需再補償

杏仁8066 wrote:
我阿伯從我爺爺那接手...(恕刪)
杏仁8066 wrote:
我阿伯從我爺爺那接手...(恕刪)


講真的
對於此事
你們是爭一個"理"?
還是爭一個"利"?

依現在的觀點來看
這土地原本就地主的
地主要作什麼利用,還需要你們的同意嗎?
還是要付顧問費給你們?

我家本身也是三七五減租的地主
對於你們這些不肯放手的佃農,只能搖頭

就算今天你們勝訴
只能說拖越久也不見得對你們佃農有利
現在社會的觀感已經有很大的改變
佃農大多也不是弱勢的一方

現在政府不敢碰
可能有選舉考量
但以公平正義來說
你們那一點站得住腳?

租金已經減免幾十年
要收回土地還要看你們佃農臉色,
最好是能給錢或給地
當今社會出租房子和土地有這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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