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委託的賣出入帳時間是T+3,
假設死亡或瀕死,家人立刻登入帳戶全數賣出,
3日後帳款入帳
這樣可行嗎?
方案二:
事先簽好美國券商匯款文件,
死亡或瀕死賣出,匯款回台灣
但即使美國券商過關匯出款項,
匯款回來台灣,解款的時候銀行應該會電話照會
還有一些哩哩叩叩的細節,
這方案覺得比較不通
方案三:
使用嘉信帳戶,
死亡後登入帳戶操作把所有股票賣掉,
繼續用Debit card 提領
領到W-8BEN表格需要更新,
或者是帳戶餘額低於25000美元, 然後debit card失效?
可行嗎?
方案四:
分散風險
假設家中成員有四人
開四個複委託帳戶,
還是會被課稅, 但避免集中一人高額遺產稅
損失比較少
另外,在美國券商購買的股票DTC回到台灣複委託不行嗎?
一定要賣掉重買嗎?
啊,我自己也是充滿疑問,
只是提出一些自己想過的方案,
希望有高手能解惑!
iLovevolvo wrote:
方案一:複委託的賣出(恕刪)
不懂為何要這樣搞來搞去 搞不成還是要被IRS扣40%的遺產稅 這40%可是巨額風險
美國基本大盤ETF部分 都有愛爾蘭UCITS ETF可以代替幫你避開所有的遺產稅
剩下無法替換到愛爾蘭版本的 就只有一般的美股 或是一些比較特別愛爾蘭沒有的ETF (例如ARKK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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