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高收購股數為 880,000,0000 股,若應賣股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則按以下方式計算
B. 單一集保帳戶若應賣 1,000 股(含)以下全數收購,無退券
C. 單一集保帳戶若超過 1,000 股,保障收購 1,000 股,超過部份按比例計算後,再收購以 1,000 股為單位之股數;如尚有餘額,公開收購人將按隨機排列,依次將應賣人之餘數全部購買至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滿額為止。
D. 前述同一比例之計算方式為:
(預定收購數量 - 優先收購數量) /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 - 優先收購數量)
21. 投信法人或外資法人如何執行應賣動作?
投信或外資法人執行應賣時,若股票存於原開戶券商處者,即可逕行於證券商執行應
賣申請;若所持有股票存於保管銀行帳戶內者,即可逕行於保管銀行執行應賣申請。
受委任機構接受應賣人透過證券商或保管銀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有價證券者,應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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