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lth & Wealth wrote:原版錯用詞語遭管妹回...(恕刪) 公務人員只會依法行政,你要他多負責,可能嗎???這次頂多只會做到修法公開收購買方需繳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啦!至於國賠? 呃...參加收購的人賺錢會分我嗎?為啥賠錢要我幫忙出?其實我還蠻好奇的耶,這些申購人在參加前,到底有沒有去了解買賣雙方的背景?即使google一下就很清楚了...看看樂陞這家公司的三位獨董跟老闆的背景,再看看買方公司的歷史紀錄...還敢參加真的是很佩服耶!!當初我在收購案之前衝著FF15名頭..7x元本來想進場賺點小錢的..看看三位獨董的名子...手軟了...小的股市只有二十年歷史,玩不起這樣背景的股票...題外話,線型來看當初收購案公布那天爆大量收盤站不上120..這是很嚴重的訊號...這還跳進去...之前有人提醒的時候,回應的也是超酸的...這支現在也不用期待融卷回補..那個是杯水車薪...想出的趕八點半掛吧...看看運氣好有沒有機會出掉..可能會一路崩到下市吧...感謝讓我又學到一課!
由此就可以看到人性,其實這範本也常在社會詐騙新聞有類似的型態,見有利可圖的貪婪不管不顧,看看之前的討論就知道,後來看沒希望呢就開始找替死鬼,一下政府一下中信金賺到錢就是自己本事高,賠錢被坑就全都是別人的錯,當初這麼有本事能賺,現在怎麼不去找公司派找收購人
twjcy wrote:樓上有很多人對收購法...(恕刪) 為了這篇 我還特地去找公開收購法來看,我認真惹ORD網址如下: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G0100270第十四條 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後十日內,應就下列事項公告、作成書面申報本會備查及抄送證券相關機構:一、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目前持有之股份種類、數量。二、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並應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之董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三、公司財務狀況於最近期財務報告提出後有無重大變化及其變化內容。四、現任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持有公開收購人或其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股份種類、數量及其金額。五、其他相關重大訊息。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重行申報及公告(以下簡稱重行申報及公告)之書件後,致須變更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者,應於十日內將該款所規定事項重行公告、作成書面申報本會備查及抄送證券相關機構。其實法條只規定了收購人的條件跟過程..看來都沒啥問題..政府也只有審核收購人到底有沒有符合第14條資格..如果沒董事股東反對...後面的事情他也無法可管!後面也只有第19條需要申報..成就後的規定...不過針對的是賣方...當初大概有沒料到有人敢公開收購反悔的..重點來了第十四條之一 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後,應即設置審議委員會,並於十日內公告審議結果。前項之審議委員會應審議公開收購條件之公平性、合理性及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由獨立董事組成;獨立董事人數不足或無獨立董事者,由董事會遴選之成員組成。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將審議委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重行申報及公告之書件後,應即通知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於十日內重行公告審議結果。我蠻好奇的..三位百萬年薪的獨董沒責任嗎??從這法條來看,如果政府要究責,獨董大概要負一半責任耶...文茜大姊今天的節目還是照錄耶!!沒人問她當初收購案審議怎麼過關的嗎???還是照許老闆的說法,薪水太低了,隨便審都沒責任啊!!!==題外話,我看PTT那篇吵得用買賣房屋來舉例..呃...我沒看過賣房子的賣不掉找仲介來買的...更何況卷商根本不是仲介啊..他只是被買方找來進行公開收購流程的..連仲介跟本都算不上啊...他頂多只能算代書啊...人家只想賺那少少的20元走路工...政府更可憐,股民公開收購賺錢了還不知道有沒有的課所得稅,賠錢了還得幫忙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