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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未提列千億公積金 每戶應獲近萬元電信費率回饋

vickyen151 wrote:
現在不就跟當年最後一哩一樣
大動作的靠媒體搧動民眾壓力
法理拿種花沒則就靠情理 老劇本了

  一樣在哪裏?這次的法律和是否有「最後一哩」一點關係都沒有,連這點都分不出來,也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說。這次的用戶公積金如果經濟部解釋電信業的固網、行動通訊(語音/網路)是算民營公用事業,是連台灣大遠傳都適用好嗎?這棟樓我印象中我沒有指明針對特定哪一家電信股(有的話麻煩通知我更正),最多都是統稱三雄。你是要告訴大家台灣大和遠傳有市話最後一哩的問題?


前面有花農大貼出資訊了
足以證明這個骨灰級法律
企業團隊避險有做好了
甚至增資配股就解決了

  增資沒問題啊,每個股東可以仔細計算一下投報率划不划得來就好。這難道不是各種不同看法公開討論的好處?大家的資訊都可以公開檢視有沒有道理。你看到我舉那一些參考資料(包括財政部的),你覺得我是亂捏造嗎?如果不是我貼出來,以你這種認為一定沒事的情況,你會試著去瞭解或搜尋嗎?


假日了該關起電腦去外面走走了
人生有很多美好的事可以做
本魯要出去HAPPY了
這帖就不跟繼續浪費時間
不斷跟你無止盡的重複了

  我唯一跟你意見相同的大概就是這段了,你應該多出去走走,不要和我們一般見識了。

PS: 我前幾篇貼的中央社新聞提到這次立委質詢是先針對民營電廠,如果2412股東要說用戶公積金是針對2412有最後一哩而來,會不會太自做多情了?民營電廠有市話最後一哩?
不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委虞孝成表示,民營公有事業監督條例規定凡民營公有事業,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依本條例監督之,但電信事業有電信法規範,因此不適用此法。
Free Storm wrote:
不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委虞孝成表示,民營公有事業監督條例規定凡民營公有事業,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依本條例監督之,但電信事業有電信法規範,因此不適用此法。...(恕刪)


  如果這麼簡單,這位NCC副主委就等於打了其他部會的臉。因為我們國家還有「電業法」、「自來水法」、「天然氣事業法」、「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大眾捷運法」、「民用航空法」、「船舶法」(基本上第二條所列的民營公用事業都有專法規範)...。那個民營電廠的質詢,官員直接就回答有「電業法」所以不受此法規範,不用繳用戶公積金。這樣不就好了?

  當然,或許真的就如這位NCC副主委說的這麼簡單(就不了了之了)也不一定,這就是我前面說的,行政官員對法律的「解釋」空間大到不得了,想使用某部法律,用起來就是殺手級武器,不想使用時,甚至可以把一部法律整個給「解釋」到沒用,就如同之前阿帕契直升機事件的要塞堡壘地帶法一樣。

  接下來就看那位「消基會前董事長、律師謝天仁」要不要自己承認法律常識不足了。

Free Storm wrote:
不過國家通訊傳播委...(恕刪)

除非法規中另有明定,
否則並不因為適用電信法就可以排除適用民營公有事業監督條例。
兩者內容中華電信皆須遵守,
不過若有牴觸,何者優先就有得解釋了。
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
但是電信法並不是「民營公有事業監督條例」的特別法,
所以是否電信法優先還有待討論。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pineman wrote:
那個民營電廠的質詢,官員直接就回答有「電業法」所以不受此法規範,不用繳用戶公積金。這樣不就好了?


你自己引用的新聞裡就有這一句話了

wrote:
沈榮津指出,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條規定,凡民營公用事業,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而民營電廠與台電購電契約主要依據電業法規定。


不過,還是要給立委面子,所以後面又說了,「未來將檢討」

wrote:
中華電信代理發言人沈馥馥表示,目前國內所有電信事業都屬民營企業,電信事業的監督管制均依電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是否適用民營公有事業監督條例,尚待釐清。


中華電信的說法也差不多,「尚待釐清」,話不要說太滿,以免被釘上...

中華民國法律又不是只有行政官員可以解釋,你說的這位律師既然是律師專業,他應該知道法律解釋及適用有疑慮的時候該怎麼處理。我是不懂

yuffany wrote:
除非法規中另有明定,
否則並不因為適用電信法就可以排除適用民營公有事業監督條例。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說法是...
第 1條規定 凡民營公用事業,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
第 2規定
三、市內電話。

任何事情都有討論空間
Free Storm wrote:
你自己引用的新聞裡就有這一句話了...(恕刪)


  我知道啊,我也舉了一堆適用各公用事業的特別法。我的意思是,經濟部的官員都實問虛答,沒有人像這位NCC副主委一樣直接說不適用的。 不過NCC副主委也是快要總辭的,現在也是先聽聽就好。

PS: 「法律別有規定」通常沒有解釋到這麼寬的,某A法是普通法,其他法律要排除這個A法的適用,會明白指出「不適用A法第X、Y...條(第Z項)之規定」, 我會知道這種排除適用的法律習慣是因為去年常看一些法律。 不信的人可以去「全國法規資料庫」用「不適用」三個字搜尋,就會看到許多法律的條文有「不適用」另一部X法Y條的條文內容。

PS2: 不適用整部法的情況我是沒看過(我畢竟不是專業),通常看到的都是某特別法B說「其餘本法未規定之情況,依A法處理」(文字不精確,大意是這樣)。

PS3: 剛才搜尋就發現排除整部法適用的情況,詳見下一篇。
  我剛剛搜尋結果太有趣了。 搜尋結果明確排除「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目前只看到「天然氣事業法」。

天然氣事業法
第 71 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及能源管理法有關煤氣及天然
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PS: 更有趣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8 條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各款之營運期間,由各該主辦機關於核定之計畫及投資契約中訂定之
。其屬公用事業者,不受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九條之限制;其訂有
租賃契約者,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
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九條是什麼?就是30年後把這些民營公用事業收歸公有的規定。

PS2: 不適用有時寫成「不受A法...第B條之限制」的型式,所以我這篇是用「民營公用事業」去搜尋的結果,比較不會漏掉和「民營公用事業]有關的法條,我這裏只引用最重要的,有心的股東不妨依我#11樓的建議,自己去搜一遍。

PS3: 各種不同看法良性討論交換意見的結果就是這樣,資料會越找越多,對各方都有好處,只有那種一開始就無條件吐槽的討論方式,不會達到這種結果,有人問為什麼只有我會引起爭論?不妨反過來想,是不是也是有人不希望我繼續提供資訊。

PS4: 說真的我早上回應NCC副主委那篇時,隱約覺得這官員真敢,這種話都敢講,連我這種法律常識薄弱的看過一些法條都知道不是他講的這麼簡單,現在搜尋結果很多資料佐證了,我比較懷疑他是有某些背景的,連經濟部官員都不敢護航只敢實問虛答的他都敢講。
pineman wrote:
我剛剛搜尋結果太...(恕刪)


pineman兄

您真是01唯一之奇人也

小弟持有中華電股票目前市值已經破千萬

對這則不算新聞的報導完全沒感覺

而您對這家沒有投一塊錢的公司

如此心心念念

台股有1千多家上市公司

別人長投其他公司

不見閣下隻字片語

唯獨只針對中華電信

有如不共戴天之仇一般

這到底是甚麼原因?

可以說說真心話嗎?(別說佛心那種冠冕堂皇之語了)

劍神路亞 wrote:
台股有1千多家上市公司
別人長投其他公司
不見閣下隻字片語
唯獨只針對中華電信
有如不共戴天之仇一般
這到底是甚麼原因?

小小花農也不解
pineman wrote:
  我剛剛搜尋結果...(恕刪)


中華電未依法列公積金?NCC:電信業不適用


消基會質疑中華電信未依民營公有事業監督條例,提列千億用戶公積金。中華電信代理發言人沈馥馥表示,目前國內所有電信事業都屬民營企業,電信事業的監督管制均依電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是否適用民營公有事業監督條例,尚待釐清。

不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委虞孝成表示,民營公有事業監督條例規定凡民營公有事業,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依本條例監督之,但電信事業有電信法規範,因此不適用此法。

根據民營公有監督條例規定民營公有業務包含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電車、市內電話、自來水、煤氣、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船舶運輸、航空運輸、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

此外,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25%時,其超過額之半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

跟電信業者相關業務則為市內電話。根據中華電信去年財報,市內電話貢獻營收約335億元,年減5.7%,中華電信內部有會計分離計算單一業務獲利貢獻,據了解市話業務貢獻獲利比重偏低。

根據中華電信第1季季報,市話營收79.6億元,較2015年同期減少4.7%,目前市話用戶數1,113萬戶,市占率約93.9%,市話通話分鐘數市占率約86.8%。

閣下不斷扭曲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的用意
這是給上述非前面的專屬法條 的其他行業使用的規範
電信業再這個法條專屬是"市內電話"


也就是說除了室內電話以外
光纖??
ADSL???
3G??
4G??
5G??
100G??
MOD???
哪一項是白紙黑字列在規範裡面???
你給我找出來讓我參考一下
我馬上改棒康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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