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537 wrote:
不知道這個問題在版上...(恕刪)
不建議以公司名義持有,
稅會被剝幾層皮:
1, 營所稅,先剝17%
2, 盈餘若未分配給股東,再課10%的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3, 盈餘若分配給股東,股東再課綜所稅,且目前已將營所稅可扣抵的比例減半(立院已一讀),未來很可能全部都不可扣抵(會很傷!不過國庫會很高興!)。
4, 未來交易時,土地所得雖免所得稅(土地只課土增稅,房屋課綜所稅,無論是公司或個人)。但若公司持有,則未來出售時,不動產總價總獲利部分,又得納入公司盈餘,又會產生盈餘分配之綜所稅;個人持有則只有土增稅與房屋部分之綜所稅。
結論:建議以個人名義持有該不動產。
若還有疑問,可私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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