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qaf wrote:
台股除權息,沒有
保證一定會填權息獲利的,貼權息的大有人在...瑞軒3年前股價~$27..年年高配股~$2,從沒填權過,現在股價只剩~$20,長期投資人只賺到 0.9%扣抵額.沒有賺到10.9%. 除權息若能當成必然獲利的話,那散戶全要搶著買穩賺了.但實際上,把期望獲利當成實質獲利,穩死的.
兩稅合一起源於歐洲,係以「法人擬制說」為理論基礎,認為公司法人為法律之虛擬體,不具獨立納稅能力,僅係做為將盈餘傳送至股東之導管,故公司階段之所得與股東階段之股利,應僅課徵一次所得稅.台灣自民國87年起由原獨立課稅改為「兩稅合一」制度,股利總稅負由最高55%降至40%.企業營所稅只是個人綜所稅的「預先扣繳稅」,股利稅負視個人適用綜所稅稅率而定.
(99年起扣抵上限,未分配盈餘未加徵者為20.48%;已加徵10%者為33.87%)現在扣抵率減半,就是準備打算廢除兩稅合一制,改採獨立課稅制.但台灣證所稅制度不完整,投資股票的獲利和損失無法 列入個人所得中抵減,股票除權後若未能填權或貼權的實質損失,不能作為投資抵減扣除所得.把除息未實現獲利,當成必然獲利課稅.實屬不合理.
近來國際上有兩股發展趨勢,第一,許多採用「獨立課稅制」的國家,對於股利所得經濟性重複課稅開始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減緩,這些國家已逐漸改採「修正式獨立課稅制」,即「部分股利免稅制」;第二,過去幾個主要實行「設算扣抵制」的國家,幾乎都已經放棄原本的「設算扣抵制」,而改為實行「部分股利免稅制」。
財政部若打算改採獨立課稅制,增加稅收,對公司課徵營所稅後,再對公司股東的股利課徵綜所稅. 就得先把其他配套稅制建立,否則造成股利所得重複課稅,使企業傾向以借款而不以募資方式籌措資金,並造成公司藉盈餘的保留為股東規避稅負等缺失,不符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
稅籍居民的投資者稅負提高,假外資將更盛行。以境外公司外資名義在臺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方式中,以設立分公司的稅負最輕.促使個人資金繞道國外,以假外資投資來避稅。
目前兩稅合一「廢稅」態勢成形,時機卻未必成熟,因為,當年為投資所得所築起避免重複課稅的金鐘罩,必然會因「廢兩稅合一」而坍塌。對於才經歷證所稅風暴的股市,恐又是一個衝擊,連帶影響投資意願,並影響資本市場活絡....(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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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好好的證所稅,本該有所得才有稅,卻被修成 看大盤點數課稅的證交稅加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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