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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爛的惡法=國民年金

惡法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笨蛋想出來的

都沒工作了
還要求他先存一筆錢

吃飯都沒了還先存起來等年老再花


俗話說說的各人造業個人搭

再護衛吧

mvp168ks wrote:
你繳一個月的錢, 以...(恕刪)

敬老是德政,
18%是惡政
你支持那個政啊
看你也知是下面那個吧
據我所知,好像有非常多的人沒繳(一半以上)
如此一來,可能撐沒幾年就會倒。
畢竟沒有強制的動作,沒繳也不會罰,,,
禍福無門,唯人自召。

永遠3缺一 wrote:
我幫我爸 繳了兩年....(恕刪)



國民年金給付
1.身心障礙年金
2.老年年金
3.喪葬給付------------你領到的
4.遺屬年金

國保的喪葬給付與農保的喪葬給付還是勞保的無受領人之喪葬津貼一樣,都是較不同與其他社會保險的請領方式,由其是其中申請有一張叫支付殯葬証明文件(棺木收據),此份証明文件,需由禮儀公司or殯葬業者開立証明,主要的目的為出資者,而非像其他社會保險一樣的繼承順位之認定等等。


第(4)計難領了,如果繳了20年,後來發現只能領第(3)項那一點點的錢,會更XD

原文出處
http://tw.myblog.yahoo.com/wenhn-insurance/article?mid=21

國民年金之遺屬年金是什麼年金
當國民年金被保人上天堂後,勞保局會發給遺屬的年金即為遺屬年金,需注意的事項:
1.看是否有達資格之請領遺屬年金請領人
2.若有請領人,確認請領之順序
3.若有時計算請領金額


遺屬年金的排他性
國民年金法第廿一條的規定: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勞保年金及國民年金之遺屬年金差異性
對於遺屬年金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唯一不同點在於,保証領回的制度,這是優於國民年金的地方,倘若配偶已在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時,當然一定要選擇,領取配偶剩餘金額。

所以囉,若是配偶倆都是勞保年金沒有太大影響,但若配偶倆都是國民年金即消失,其實原有的敬老津貼本就沒有遺屬年金的設計,遺屬年金的設計跟本是整人,除非二種情況,才有可能會發生子女領取得到遺屬年金:
1.老夫少妻剛生小朋友,而那小朋友即可以領取到遺屬年金。
2.亦或是夫妻一人是領取勞保年金老年年金給付,一人年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時,也可保証領得到。

以正常社會而言,領到這筆金額的機率即低無比。


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給付原文
第五節 遺屬年金給付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 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無謀生能力。
(二) 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 配偶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三、 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四、 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五、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六、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 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
二、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計至百分之五十。
依第二項規定改按新臺幣三千元計算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與實際領取年金給付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第四十三條 遺屬具有受領二種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同一順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並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
一、 配偶再婚。
二、 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三、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四、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五、 失蹤。


轉貼:
小心國民年金來了
http://liuevan.wordpress.com/2008/12/11/%e5%b0%8f%e5%bf%83-%e5%9c%8b%e6%b0%91%e5%b9%b4%e9%87%91%e4%be%86%e4%ba%86/


壞機車 wrote:
據我所知,好像有非常...(恕刪)


我一直覺得很奇怪... 反正有繳的就保障有繳的(就跟保險一樣)... 怎麼會倒呢?

莫非是因為繳的人不夠多; 扣掉承辦人員的高薪抽頭與人謀不臧... 以致"入不敷出"?

米高鹽 wrote:
我一直覺得很奇怪.....(恕刪)



因為是用保險蓋念計算每人要繳多少
但是實際繳的人數不足,就算大家都有繳,也可能會虧,因為還有變數(死亡率)的問題在







勞工局上有國民年金的運用可以去查

反正政府就是拿人民的錢買股,國安基金
繳40年拿的錢是固定至少要活75歲才有賺
政府投資不用拿本錢還可分紅
難怪大盤股票跌一下就要護盤,因為政府基金也被套
安泰、復華、國泰、統一、永豐…

怎麼委託給這些沒什麼名氣的投信啊?

好歹委託給富蘭克林、摩根富林明、元大、富邦、寶來還像個樣,呵呵
想請問抱怨的各位:
從國民年金保險開始實施起我就按時繳國保保費,算一算再繳九年就可以領國民年金了,到時國民年金大概可以領個三千元左右。
在沒有實施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從前的情形)到那時候我一樣也可以領取老人津貼三千元。

您希望我一毛都沒繳就可以領老人津貼三千元還是現在每月繳國保保費到時請領國民年金三千元?

mvp168ks wrote:
這應該從某人開的選舉支票, 發放「敬老津貼」開始談起.

如果當初沒有「敬老津貼」, 現在也就不會有國民年金了...(恕刪)


『敬老津貼』是政府發給老人家的,

你是說因為政府不想再出這個錢了,
所以想出了一個『讓每個人自己存錢變成將來的敬老津貼』之『國民年金』嗎???


這個政府實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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