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若是我跑一趟香港去開戶但該如何匯回來呢??超過多少錢會被注意或需申報??可是按照Gloria jeans coffe大的說法若未超過600萬本來就免稅那我再去香港開戶之後再匯回來會不會多此一舉而且再讓銀行賺一筆呢???
今天再上網查了一些資料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部分,明定以勞務提供地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基準也就是說雖然付費的是外國公司但提供勞務的地方在中華民國境內所以真的”並不是”境外所得這樣就衍生出下個問題了我該怎麼”避稅”呢??今天打電話去問銀行銀行表示單次結匯超過台灣50萬才需填寫申報單每人結匯買入及賣出的額度是各美金500萬因此基於這樣的原則我每個月如果有4000塊歐元的收入單次不會超過50萬台幣每年也超不過500萬美元的額度所以國稅局應該是查不到,是嗎???那…是該直接存到我台灣的外幣戶頭還是我再到香港開個戶 匯到那個戶頭後再每個月匯回來呢??
amethyst_love wrote:一堆人都放在BVI或...(恕刪) 那您的意思是…開個OBU帳戶嗎??我沒有會計師耶我只是個普通老百姓就像您說的我也疑惑國稅局真的查得到嗎??畢竟我的金額也大不到會引起他們的注意
tiny530 wrote:那您的意思是…開個O...(恕刪) 月薪13萬,假設一年14個月,13萬X14=182萬太太年收入100萬。你的狀況就直接用個人外幣帳戶收款就好了,單筆金額在50萬台幣以下,免填外匯結算申報書。也就是央行並沒有留下你的匯款紀錄,除非你有犯罪事實(如趙建銘台開案),否則50萬台幣以下的匯款資料被查核到的機率太低了。銀行結匯申請時,就填寫海外薪資。勞務提供地點這個法令雖然存在,但是引用的次數並不多。以上,為不負責任發言。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再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