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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彰化廠為何寧停工就是不改燒焦煤?

Terence Liu wrote:
我是台塑集團員工,...(恕刪)


您解釋非常清楚
可惜台灣島已經不是講道理的地方
魏明谷就是要強取豪奪該土地
媒體也將台化打成財閥
卑劣的政府及無限上綱的惡意環團
未來各項工業只有逐漸離開

新加坡的石化重鎮裕廊島2011年
產值646億美金,區內有
荷蘭shell,美國exxonmobil
杜邦,3M,德國BASF
日商三井化學,住友化學,關東化學等
近百家全球大型企業設廠
隨便一間公司投資都是數億美金計
腳不好使,就把腳砍掉
就是我們政府,媒體,與多數民眾的態度
willk wrote:
這句話很好笑,誰都...(恕刪)


誰都知道???我怎不知道。
………………
你的發言更好笑。

環保團體阻企業發展,以後的孩子生存只會更艱辛,企業有污染,應當嚴罰,但不是以某某不應出現在市區之類言論做決策。

今天又有新聞,指空污與台中火力發電場未關閉也有關係,所以真打算用愛發電就對了???
webreg wrote:

您解釋非常清楚
可惜台灣島已經不是講道理的地方
魏明谷就是要強取豪奪該土地
媒體也將台化打成財閥
卑劣的政府及無限上綱的惡意環團
未來各項工業只有逐漸離開

新加坡的石化重鎮裕廊島2011年
產值646億美金,區內有
荷蘭shell,美國exxonmobil
杜邦,3M,德國BASF
日商三井化學,住友化學,關東化學等
近百家全球大型企業設廠
隨便一間公司投資都是數億美金計
腳不好使,就把腳砍掉
就是我們政府,媒體,與多數民眾的態度...(恕刪)


舉例的不是很好

把新加坡海邊的..和彰化市中心 作比較...

新加坡高標準 和 較台灣的環保標準低 比較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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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問題是台化彰化廠 要否要套用新的環保標準 問題(現在台中火力廠 煤含硫量的標準)

等待 兩邊官司的結果


依照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200MW以上就是要做環評。那台化龍德廠的295MW,

以及台化彰化廠的259MW,為什麼不需要做環評呢?這是因為台化將其分割

為兩個、或3個案子處理。如此,每個鍋爐所推動的蒸汽渦輪機的發電量,

都在200MW之下。這就是一般的開發行為裡面,將整個案子切成小塊,來規

避環評的案例。包括爭議多年的台東美麗灣旅館的事件,包括台化龍德廠、

台化彰化廠都是這樣處理的。






專業的規避法規的公司嗎
我是彰化人,要關,台中火力發電廠更需要關。
timeriver235 wrote:
依照應實施環評認定...(恕刪)


看來你一點法制概念都沒有,難怪彰化縣政府可以這樣愚民欺騙說他都依法行政,我再貼內容給你看一次(如下),
你要早期建的設備(84年以前)補環評OK,請立法並全國一視同仁,別只針對台化,台灣是法治國家、不是人(環團)治國家。

三、台化是否違反環評承諾?真的需要增設第二套脫硫設備嗎?
ANS:
1.環評法公佈實施是民國84年,M16/M17/M22分別是80/83/88年運轉,所以M16.M17不需環評、也就無所謂環評承諾,M22有經過環評、並依環評承諾運轉,你要M16.M17補環評OK,請修改法規後行文要求補正(目前法規不朔及既往),但不可以此為拒發許可證理由、於法無據。
2.縣政府及環團所宣稱的環評承諾,是指M22環評書"前言"有敘述到M16.M17當下實際生煤含硫量"平均為0.84%及0.87%",此僅為M22環評書的前言敘述,並不能擴大成M16.M17之環評承諾。
...以下省略...
所以你認為有合乎這條法規嗎

(七)位於非都市土地,燃氣裝置或累積燃氣裝置容量二十萬瓩以

上,或燃油、燃煤、其他燃料裝置或累積燃油、燃煤、其他

燃料裝置容量十萬瓩以上。


還是超過裝置容量 只要拆成三個案子就是合乎法規



另外那是你自己的解釋 法院還沒判之前你沒有立場說你合乎法規 還說別人愚民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請教 依你的說法台化只要M16 跟M17就足以供給台化遠超過本身的用電量跟蒸氣

M22興建的目的是?
timeriver235 wrote:
依照應實施環評認定...(恕刪)

並不存在刻意規避環評的容量,而是這些都是汽電共生廠,需要配合製程蒸汽的用量需求而擴建。沒有足量的製程蒸汽用量,是無法符合合格汽電系統的熱效率。

以龍德廠而言,最早是一台一百多噸的燃煤機組,因為PTA製程擴建才有第二部配套的150MW燃煤汽電共生機組。後來PTA再擴大產能並把運轉三十幾年的燃煤機組停掉,才能擴建另一部150MW燃煤汽電共生機組,同時因裝置容量超過法規值,該新設機組當然有先做環評。

彰化廠也是一樣,陸續的擴建新機組汰換舊機組;現在保有的是六號機、七號機跟八號機,前面的一到五號機都汰除了。同樣的建造八號機時,也達到了環評的門檻,所以也依法做了環評。現在所有的爭端不就是針對八號機的環評報告內容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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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規避環評要求,同一家公司在同一廠區內分批擴建是無用的,因為還有一個累計容量。有心要規避環評的廠商是會以不同公司名義設立汽電廠,比如說一號機掛在A公司名下,二號機掛在B公司名下。但台化彰化及龍德廠,汽電廠都是掛在台化公司名下。何來規避環評之罪...

timeriver235 wrote:
所以你認為有合乎這...(恕刪)


一般環評法規要求是針對新設機組,所以新機組要建廠時才有要不要做環評的要求,對既設機組並無約束力;除非該地區有排放總量管制之要求,建新機組時舊機組的排放量也需一併調整列管,像是六輕廠區就屬總量管制,配額用完時要建新廠就需削減舊機組的排放量。

要符合合格汽電共生廠有一定的條件,製程蒸汽用量跟發電量有一定的配比要求,當年能取得合格汽電系統證書,就代表了有其需求。大家都知道這幾年彰化廠的製程廠陸續外移,電力/蒸汽用量有所削減。目前M16及M17即足夠供應廠區需求,不代表決定M22建廠當時是非必要的。

以安全運轉的觀點,機組數量越多,其彈性越大;不會因其中一部機組跳脫而影響了製程生產。至於是否能全量發電,有一個很關鍵的是每年都會有能源效率查核,無法達成熱效率的要求可是會被撤照的。所以才會有前兩年的低賣電量記錄(因為要符合效率要求,只能降載運轉),而今年因配合台電要求全載發電搞出了一個很離譜的數字(法規規定配合台電調度發電期間,不計算汽電共生熱效率)。
Terence Liu wrote:
三、台化是否違反環評承諾?真的需要增設第二套脫硫設備嗎?
ANS:
1.環評法公佈實施是民國84年,M16/M17/M22分別是80/83/88年運轉,所以M16.M17不需環評、也就無所謂環評承諾,M22有經過環評、並依環評承諾運轉,你要M16.M17補環評OK,請修改法規後行文要求補正(目前法規不朔及既往),但不可以此為拒發許可證理由、於法無據。
2.縣政府及環團所宣稱的環評承諾,是指M22環評書"前言"有敘述到M16.M17當下實際生煤含硫量"平均為0.84%及0.87%",此僅為M22環評書的前言敘述,並不能擴大成M16.M17之環評承諾。
...以下省略......(恕刪)


10.4聯合報:
洪福源說,M16、M17是環評前就已設置的機組,本來就無環評承諾問題。但台化與彰化縣府多次討論,
已願意把標準再加嚴,如SOx承諾今年9月28日起不得超過50ppm,2018年9月28日起不會超過25ppm。
生煤含硫份也承諾不超過0.84%(M16、17)及0.87%(M22),「幾乎是他(彰化縣府)要什麼,就給甚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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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府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審查期間給予35次機會限期補正,其中台化公司有高達20次無視法令規定,
原封不動送件,造成行政資源浪費,並非台化公司所指環保局惡意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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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新聞10.4 早就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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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9.28前 0.84%(M16、17)及0.87%(M22)

9.28停工後的市府標準就是 生煤含硫05% 或 第二套脫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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