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管特別股發行章程了,說明書說「特別股不得參與普通股對資本公積之分派」,那是約束投資人的期待。國泰金控在法說會上白紙黑字告訴投資人,「公司干願給,投資人也放心歡喜收」,不用變更任何章程。除非是普通股都不配息,特別股也就跟著不配。否則國泰金控給了,其它金控會不給嗎? 一檔特別股的股息才區區幾億元而已。
你們不斷糾結在「大部份人認為」,而是事實是能碰AT1的不是機構法人,就是家財萬貫的富豪,是「極少數人」。 而能碰這種一百萬美元為單位的投資人與機構不會不識字。 就算是不識字,信評機構給的都是非投資等級的評級,傻子也知道什麼意義。 而扯到「監管單位未提出說明...」就更搞笑了。債券章程白紙黑字寫明銀行要政府救命,優先要註銷AT1。瑞士央行向瑞信注資500億瑞郎,讓它能持續呼吸至今,瑞士央行有法定權力註銷,這是寫在章程內的,還要說明什麼? https://www.morningstar.com.au/insights/stocks/233020/credit-suisse-gets-liquidity-injection-but-further-restructuring-needed
從美國,歐元區,英國,與瑞士的銀行發行的AT1都有類似的規定,這是白紙黑字寫在章程裡面,行之有年。 我買不起AT1,但長年投資公司債券,連我這種人都有耳聞,也知道這回事,世上還有哪個AT1投資機構會不知道? 這些「觸發條件」在文件內都是放首頁,字體加大,加黑,你們別替「極少數投資機構,與富豪投資人」操這個心。 英國央行對境內的銀行各級資本債券也有類似安排,在特定條件下,有強制轉換普通股,減記或註銷。 歐洲央行在歐元區也有類似規定。這是2016年歐洲議會通過,公告實施的辦法。
Katong wrote:從美國,歐元區,英國...(恕刪) 這位大大, 我知道您知識淵博...主題跑掉, 有點歪樓了, 這AT1, 跟台灣的特別股不是同一回事吧? 從網路搜尋PO了一大篇無關的東東, 我只在意台灣買些特別股, 會不會配息....國泰金說今年要發, 價格就上來了。期待每位投資特別股的朋友, 今年都能收到配息...祝福大家...
Katong wrote:從美國,歐元區,英國,與瑞士的銀行發行的AT1都有類似的規定 其實小弟對這個也是不懂的,只是報導搬運工的角色,但就是因為不懂所以深怕被人家坑了,所以覺得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目前看到的資料顯示,在購入時真的要詳閱公開說明書,而不要用慣例或理當如何來看待金融產品.**以下是網路拷貝來的,若有侵權請告知小弟,將立即刪除*****AT1 債券在瑞信風波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如果根據巴塞爾協議 III 的規定來看的話,照理來說股東的受償順序應該是在 AT1 之後,也就是說最一開始應該要由股東來承擔損失,但是在瑞士信貸宣布被收購後,瑞士的金融監管機構 FINMA 發表聲明說,由於政府提供了額外的援助,因此瑞信的 AT1 債券將被「完全減記」,這導致 AT1 債券的持有人十分不滿,認為這是一個違法的行為,由監管機構帶頭作亂。而歐洲的監管單位,包括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單一清算委員會(SRB,Single Resolution Board)以及歐洲央行銀行監管委員會(ECB Banking Supervision)也在聯合聲明中指出普通股權一級資本(CET1)在慣例中是優先於 AT1 債券承擔損失的,瑞士信貸應該被視作特例。-------------------------------------------------------------------------受償優先順序資料來源:中國信託、法國巴黎銀行順位 資產類別 資產項目最高 存款有擔保債 優先有擔保債(Senior Secured Bonds)其他有擔保債無擔保債 優先無擔保債(Senior Unsecured Bonds)次順位債(Subordinated Bonds)有保證和有保險債(Guaranteed and Insured Bonds)TLAC 高級非優先債(或高級控股公司債)(「高級TLAC債」)二級資本債(T2)應急可轉債普通股權 一級資本(CET1) 特別股最低 一般股-------------------------------------------------------------------------***從這表上可以看出,一般股位階是最低的,既然AT1毛都沒剩下,那股東應該是連渣都沒了才合理,但現在股東還剩下點渣,而AT1卻連毛都沒了,理由就是因為發行章程裡面有一條但書,這也是小弟覺得與原本想法不符之處.
你們都說特別股的章程規定「不能與普通股參與資本公積分配」,是不是斷章取義?你們再仔細看一遍,以國泰金爲例。它說的是「除領取第一款所述之股息外」,「不得參與普通股…」我的理解是「特別股有權優於普通股,先獲得派發股息」,完全沒有提及股息不得源自資本公積。特別股在先「獲發股息之後」,才不得參與普通股關於盈餘與資本公積之分派。換句話說,國泰金控是依據章程在發特別股息,而普通股依舊不得優於特別股先獲發股息。能不能發放, 李長庚會搞錯嗎? 下個月就知道。
jiangj01 wrote:這位大大, 我知道您知識淵博...主題跑掉, 有點歪樓了, 這AT1, 跟台灣的特別股不是同一回事吧? 從網路搜尋PO了一大篇無關的東東, 我只在意台灣買些特別股, 會不會配息.... 你得要理解, 率先把AT1扯進這個版的人不是我,我是看到有人在討論AT1, 有感而發, 提供一些資訊做澄清而已。如果你早點提醒其他先進不要扯無關的AT1進來, 也不會有我後續關於AT1的發言。謝謝你提醒。
窮忙一族 wrote:從這表上可以看出,一般股位階是最低的,既然AT1毛都沒剩下,那股東應該是連渣都沒了才合理,但現在股東還剩下點渣,而AT1卻連毛都沒了,理由就是因為發行章程裡面有一條但書,這也是小弟覺得與原本想法不符之處. 窮忙一族 大:你對AT1的理解是把普通公司的股東權益概念套進來, 是錯誤解讀。地球上的金融業有個國際組織在規管, 除了伊朗與北韓這兩兄弟以外,全世界金融業都受它管 全世界央行都要依據它的指引來制定監理規則。https://www.fsb.org/ 裡面有很多解釋與規定,包括聽到的Basel III.但別再說啦! 人家都反映AT1與本版無關了。
開發金用的應該是這兩條:(1)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2)本公司對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因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這也是小弟說發行條件字字珠璣,一定要看清楚想明白的原因,上次聯合甲特不發錢,這次國泰,開發,新光這三家的問題,還有瑞信的事件給小弟很多的震撼與寶貴的經驗.以前認為大到不能倒是政府不會讓這幾家倒,現在想法改變了,認為大到不能倒是會去保障存戶及保戶的利益,而不是這幾家不能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