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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也給佃農一方當參考~~~請教達人有關三七五減租問題

你過獎了,希望能真的幫上你的忙,也希望你父親可以順利收回農地!^_^
看來版上有很多大大是屬於地主這一方,
有其他的佃農也上來發發聲嗎?
現在是大清國幾年啊? 怎麼還會有佃農這個名詞(感覺好遙遠的事)
375減租是自動續約的
只要租用人自己去辦就可以了,不用告知地主
我家鄉下也有一塊地,租用人子孫今年告知家族長輩說願意放棄承租
只需賠償地上物即可,開了一個還算可以的金額,然後由承租人發起放棄承租
大概1~2月的公文往來即可完成
還好在父執輩就可以完成放棄,不然我們這一輩都不知道有這件事
有些長輩或是同輩,往生或移民,更是複雜
只要租用人願意放棄就一切好談
最怕就是獅子大開口,租用人子孫不僅沒有耕種,還要分地要錢

ywm168 wrote:
大大可以提示一下嗎? 像家父目前被佃農承租的地,承租至今已經很久都沒給租約金,然後這塊地很早以前就改建為魚池,然後另租給別人養魚,從google 2005年的土地空照圖,跟前月去實地拍照的結果比對來看,沒什麼變化,看來目前已經荒廢很久沒在使用,不過聽老爸說,改建成魚池這是以前雙方(租佃)同意的。這樣的話,可以用承租地非農業使用強制收回嗎? 或者您會覺得以擴大農業生產為由主張收回會容易一些?


SORRY!沒有發現您在問,現在回答您的問題!

地主要收回,主攻375條例第十六條:不自任耕作!及第十七條:不為耕作
OK!以這個為基礎

1.承租至今已經很久都沒給租約金.....這個要連續2年,而且要有證據,什麼證據,就存證信函....而且只要2年到,還要再通知他們一次才行,只要其中有一次破功,就從頭再來......意思就是說,要用這點打很難!

2.這塊地很早以前就改建為魚池,然後另租給別人養魚.....OK!這個最好!
A.原先為農地,後改為漁牧......違反三七五第十六條,不自任耕作
B.另租給別人養魚......違反三七五第十六條,不自任耕作

3.從google 2005年的土地空照圖,跟前月去實地拍照的結果比對來看,沒什麼變化,看來目前已經荒廢很久沒在使用.....多年未行耕作也是違反三七五第十六條,不自任耕作!但是如果他說他休耕哩.....意思就是說,要用這點打很難!

4.老爸說,改建成魚池這是以前雙方(租佃)同意的...有合約嗎?若有,雖然還是違反三七五第十六條,不自任耕作;
但會有誠信原則的問題!沒有,則....

5.擴大農業生產為由主張收回....您是自耕農嗎?不是則這條就不用想了;是,則這條可用

還有,很多佃農不清楚三七五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差別,簡單來說,依第十六條收回土地不用付半毛錢,而第十七條則地主要補償佃農

以我的觀察,佃農違反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的很多,只不過地主不清楚佃農這樣的行為就是違反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所以我才說要好好研究一下三七五減租條例!

先po這些,還有問題,再來!記得要pm!


看到自己的相片.....哇哩累..肚皮會不會太大了點??我要改名了啦!看到我,請叫我歐吉桑!
現在才看到這篇文章,也許太晚了一些~
也許樓主的案子已經結束了
但,有一些話是個人覺得該說明的:

但地主告知,【若是現在我家的經濟狀況比地主家好,他們可以申請並收回這塊地】,
有就是從此後我家將永久無耕作權,但若是他們申請不通過,則繼續承租下去,直到他們申請通過為止‧

其實這是要比佃農的全(96,以下同)年收支情形。如果為正數的話,地主用「擴大農場」不用跟佃農比窮;地主用「收支不足維持一家生活」的話,全年收支必須為負數。如果地主正數而佃農負數,不能收回;地主負數、佃農正數,收回不必補償;都是負數,調解。情形很複雜,無法一言蔽之。

因我們地處鄉村,身邊鄰居很多都是以相同方式,三七五減租所承租來的地,
但大家的認知是,若這塊地,地主申請收回時,必須與承租農共同擁有,
也就是必須依據一定的比例,分割這一塊地,雙方各得一部分‧

想請問熟知地務法律的大大們,請問實際上的狀況是如何,
是真的地主可以【百分之百的擁有這一塊地並收回】,
或是【地主須與承租農共同擁有並依據一定的比例做分割】

土地所有權人跟佃農以「協議終止」的話,才有所謂的分錢or分地,要記得:地是別人的,不能有「佃農一定可分1/3」的想法
另外,收回也要有相當條件。不繳租、不自任耕作等。但「六年一次換約」不在此限。此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以「收支不足」及「擴大農場」這兩個方式申請收回


聽說去年底大法官有釋憲,但尚未正式立法通過,家母目前每天為此事食不下嚥,
實在很需要大大們的解答,不勝感激‧慟哭

釋字580號的結果樓主已經知道了吧,不用我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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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大提到【若當初沒買下,也只能繼續用租的】,
可是前提是地主願意出售,但目前看來,地主是想收回而非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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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這大半年的時間,現在已經進入鄉鎮調解委員會了,
就如同其他大大的說明,鄉鎮委員會調解不成→縣市調解委員會→法院→地主收回,
似乎現在的定律就是這樣,地主當然也很清楚這一點,
當然有很多版大是屬於地主這一方,但我相信一定有很多人跟我一樣是屬於弱勢的佃農這一方‧

這一陣子研究了三七五條約,裡面有說到佃農現在只能要求到的,
大概只剩地上農物及翻土等等的農地投資,但是,耕作翻土都須檢附收據,
地主也抓到這一點,要我們提出收據,
但是,有哪一位可以告訴我,農地耕作翻土要去哪裡拿收據,這六十年來的收據要如何留存,
我不知道當初定這一條的是哪位大德,是他天真還是我們不懂保護自己‧

我的地主,在我家鄉那邊他真的是大地主,前幾年房地產好時,賣了幾棟房子,進帳數億,
而這只是其中幾棟而已‧

古早時候的人,都是口頭約定:
佃:「老闆,做大水後,田我來弓好不好?費用怎麼算??」、業:「青采啦…田你底做,你去弓好啊…弓田个錢以後再說」怎麼會有書面證明文件?我也遇到老農來哭訴…但減租條例§13就是規定「改良費用,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部分之價值為限」又能怎麼辦?


talway2001 wrote:
因為身邊沒有熟知法律...(恕刪)


你是天蠶變嗎??

種樹??
您好,
不曉得這個案子目前情況如何?
我目前正在做三七五減租相關的國科會研究案,
對這些規定算是有點研究,
如果需要這方面的資訊我想我可以提供給你,
之前我在研究工作進行時也接觸過一些所謂的地主,
聽了他們很多的意見。
如果您願意跟我分享的話
我也蠻希望能知道佃農方面的看法,
或許可以做個深入的訪談,先謝謝你喔。
借個板問問熟知375減租判例的大大..我伯伯是佃農.從我爺爺開始到現在己經承租約60年了.
租金是繳現金..而非作物.從我大伯己知開始就是都繳現金.地主其它佃農也都繳現金..但地主的後代因想收回我們這一塊土地.就拒收租金..等超過二年以上時間.再提告法院返還土地.地主訴訟主張是說.我要的是番薯.而非現金.所以拒收我大伯所繳的現金.但我大伯都有到法院辨提存.而其它佃農繳現金.是地主同意的.所以沒問題.目前判決下來.我大伯敗訴.我想請問懂此法規的.地主真的可以無條件用此方法要回土地嗎.繳現金是從第一任地主就同意下的事.
後代也都比照上一代的繳現金方式去繳..如今地主拒收租金.滿二年再用無繳租金方式要求無條件還地.

當初不買,一直租,當然地主可以收回去…這是真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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