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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失業稅???

板大真古意.....

我還真沒聽過身邊有幾個人繳的...
不繳國民年金沒有罰則,只是年老之後沒得領錢而已。
說穿了國民年金只是政府想幫你儲蓄,但是他沒強迫,欠健保會被查封薪水、財產,但是欠國民年金不會

而且國民年金沒有繳多少錢,他畢竟是用17280去算的,所以絕對每月只要幾百元,跟勞保年金不同。
當然如果有資格可以領勞保年金的倒是不用繳國民年金,如果勞保投保年資超過15年就可以領勞保年金,有這各條件的人倒是可以不用繳國民年金。但是繳了也沒吃虧,他也可以65歲以後與勞保年金一起領

政府在怎麼說他的風險承受力是遠大於個人的
雖然個人有個人的考量,只是理論上繳國民年金的好處還是大於不繳
畢竟有儲蓄才有以後的退休生活

至於國民年金是失業税,我覺得絕對不是,他只是政府想繼續請你儲蓄而已,如果你不儲蓄,他也不會強迫你的(所以他沒定罰則,當然不叫稅,稅沒繳可是會被查封財產的)
窮人才需要保險~ 保險 對有錢人來說 只是逃稅的工具

同理~

如果 台灣人民 人人上進 各各年薪百萬

政府還需要搞啥 國民年金 嗎

偏偏社會上充滿 少年不努力 老大徒傷悲 的 22K-28K 勞工

除了喊窮以外 有檢討自己為何那麼沒競爭力嗎?
chesslue wrote:
大家都以為國民年金是政府搶錢
其實剛好相反,國民年金是政府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他等於擴大了政府支出


請問政府支出的錢又是誰的錢

此法最可議的地方是透支未來的稅賦給現在的政府花
現在是剛開辦:繳錢的人多,給付的人少
現今生育率又越來越低
時間越來越向後拉,收支情況勢必會越來越失衡

等到收支崩潰時、現任官員早就退休的退休,作古的作古
留給下次世代的政府絕大的財政毒瘤,到時勢必又得想名目加稅、挖東補西



另外有沒有人覺得國民年金罰配偶這條規定非常莫名奇妙
不參加就不參加、和有無配偶有啥關係
chesslue wrote:
至於國民年金是失業税,我覺得絕對不是,他只是政府想繼續請你儲蓄而已,如果你不儲蓄,他也不會強迫你的(所以他沒定罰則,當然不叫稅,稅沒繳可是會被查封財產的)


沒訂罰則嗎?
請去看看國民年金法第50條怎麼寫的吧
這麼佛心的保險
有本事就真的自由投保
不要專找沒有工作的人
國民年金主要是幫老人年金解套
當初的福利是無償的
但現在的福利是要從年輕開始支付或說是強迫儲蓄
至於考慮通膨這件事 在朝命夕改的政府下
不要想太多 記得當初退休金6%超繳部分可以抵稅
後來記得也是沒多久就取消了
反之若取消老人相關福利
長久來看台灣會步入銀髮社會
這也會帶來社會問題
philanfer wrote:
國民年金主要是幫老人年金解套


這才是國民年金實施的主要目的


其實國民年金對有錢人和低收入戶來說都是雞肋般得政策
這根本市懲罰中產階級用的
勞健保漲價
再加上家中年老者的國民年金
一般埋頭苦幹的M型化中產階級根本沒有往右的可能
這根本是在消滅中產階級成為有錢人的手段
這樣那些有錢的人上人們說話就沒辦法大聲了
Gercon wrote:
沒訂罰則嗎?
請去看看國民年金法第50條怎麼寫的吧
這麼佛心的保險
有本事就真的自由投保
不要專找沒有工作的人


國民年金強迫配偶加保的處罰原則
與其說是處罰,還不如說是強迫有能力的配偶幫另外一半繳

不過討論到這就太遠了,只簡單提一下,當初訂定這條也有些婦女團體有某些意見
但是國民年金法最後還是加上,不過這條是有點中立的,不完全對當事人不利,應該是說對某些當事人有利對某些當事人不利。

另外國民年金確實為了解決敬老福利金
只是當初每月領3000元的敬老福利金的法源,是訂定敬老福利金"暫行"辦法
暫行了很久大家都以為是應該得的,其實不完全對

畢竟現在社會福利的錢,中低收入戶的就由政府補貼
不然就是要自己繳自己領
像敬老福利金這種門檻比較低,幾乎7成以上都可以領的(扣除月退、農保跟某些條件超過的人)
其實說是全民補助差不多,久了政府還是會吃不消的

基本上我覺的國民年金是屬於窮人互助會型的社會保險,他自己的前景堪慮
不過堪慮的也不只他,畢竟勞保年金當初精算也是只保證19年
農保、公保、勞保、國民年金最後都綁在一起,政府也不能跳票
所以這爛攤子總會有人解決,只是多少得付出代價,別指望太高,但無論如何,政府的承受力還是遠高於個人
加保的人,理論上還是比不加保有利

當然勞保年金、公保、農保都比他有利,所以有別種身分的優先考慮別的
國民年金這種雞肋般的福利,將就嚕
chesslue wrote:
不過討論到這就太遠了,只簡單提一下,當初訂定這條也有些婦女團體有某些意見
但是國民年金法最後還是加上,不過這條是有點中立的,不完全對當事人不利,應該是說對某些當事人有利對某些當事人不利。


(一)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 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 偶繳納。」

(二)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2項: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 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村里長出具無謀生能力證明之作業及稽徵機關認定之一致性,爰經財政部核釋「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以上幾條小弟都不清楚有那邊是中立的?
又樓主說的對某些當事人有利是那些身份的當事人?
小弟資質愚鈍望請樓主解說

謝謝.............................
yaway wrote:
(二)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2項: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 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這是罰則。(而且還可以連續處罰= =")
不過"。(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這點現行制度上算較容易取得的證明

我說中立的意思是指
這不全然對男生有利或是對女生有利
他是依據誰有收入誰無收入,有收入的要幫沒收入的繳,男女平等
所以男主內女主外的,太太也是要被半強迫幫先生繳錢的

這條其實牽扯到一個觀念,就是家務勞動算不算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
每天帶小孩、作家事如果都是無償的,萬一哪天離婚,這位負責家事的人是否純粹一點收入都沒有呢。
反正這條是屬於比較爭議性的,基本上我覺得研究法條好像難以三言兩語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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