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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簽過無薪假同意書嗎?

needlucky wrote:
剛剛網路爬文找的... 有興趣的人就看看吧...

員工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適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片面要求員工「放無薪假」,員工是可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因為公司未經預告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而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但要主張本款之權利,必須在獲知的那天起,30日內為之。
如果是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員工也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契約,這時就沒有應於30天之內主張權利的限制。

換句話說,當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未徵得員工同意停工時,員工可以隨時向雇主請求發放工資,或是主張資遣費,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恕刪)


這有條件的,剛剛打電話到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服務電話:03-5324900 轉分機17)
問到的結果是,
除非你拒簽了無薪假且公司真的扣了你的薪水不給你工資
員工才能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請求資遣費。
簽過了
有時候在小公司你跟老闆私底下也算是朋友,也沒辦法狠下心來不簽。
我們連簽都沒簽~一公佈就放吧~
DESTINY37 wrote:
這有條件的,剛剛打電話到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服務電話:03-5324900 轉分機17)
問到的結果是,
除非你拒簽了無薪假且公司真的扣了你的薪水不給你工資
員工才能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請求資遣費。


拒簽應該才是首要條件吧 ^_^...

後面公司扣你薪水是次要滿足條件..

引用的文章裡面並沒有講錯...
法條大意是資方不可以, 不經勞方同意便自行更改契約...
也就是勞方自己必須要捍衛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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