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法上來說, 沒有不能解的約, 只是解約後有過失的一方要賠償. 對方雖然提供勞務, 但仍有其它支出, 以契約來看, 已認定30%為必要之支出, 所以對方的計算方式, 將剩餘的70%按比例退回, 這是是合法的. 如果還要爭的話, 可以請對方提供那30%的計算方式, 因為法律上所謂的損失, 必須是已發生或確定會發生的損失才能算, 例如打破一顆雞蛋, 就只賠一顆雞蛋, 你不能說這個雞蛋孵出以後會生100隻雞蛋, 就要對方賠100個雞蛋. 你可以檢視這30%的計算方式是否合理, 我想應該有可琢磨的地方. 他的律師有時間, 你也可以跟他耗, 因為一般的律師顧問, 顧問費跟處理case是分開計價的, 拖越久, 他們也會花更多錢.
ghosty wrote:從民法上來說, 沒有...(恕刪) 謝謝大大的回文! 我當初也是這樣認為,因為此為無形的勞務,而在未使用之前,應該成本是 0 。而對方卻認為不是這樣子的計算方式,而他們有自已的律師和法務 (這一點是確定的)。由此就可以知道,有多少人和他們有產生糾紛呀!以現在的情況能拿的回來就不錯了 。反倒是我想要去申訴「消保官」,他給我什麼怪回覆!完全不為消費者想 !
enjoy2love wrote:無形的勞務,而在未使用之前,應該成本是 0 。(恕刪) 其實這很難說一定是0. 以前我任大樓主委, 曾將已簽約一年的管理公司解約趕出去, 因為當初與他們簽約, 主要是為了勞保問題, 如果大樓自請管理員, 要幫管理員保勞保, 會有些麻煩, 還牽涉到大樓這個法人是否有營業的問題, 所以契約有約定服務費每月2萬(勞保+文書管理服務, 但並沒有寫勞保這項), 薪水部份大樓另外給管理員, 解約後對方要我們賠後續到期至1年的服務費, 也是因為無法提出證明後續有文書管理服務的損失而敗訴. 然而, 若當時簽約將管理員包含在內, 則對方就可以主張因為聘僱管理員後無法為其找到工作卻必須付出薪水與遣散費而產生公司損失, 所以說, 勞務損失不一定是0.其實能養得起律師的公司真的很少, 大部份都是顧問而已, 顧問是要付月費, case 另外算的. 像這種公司所謂的法務人員, 大多只是代書, 寫些契約, 幫公司跑腿而已.
又好久好久沒有更新了!近來股市起起落落!我的那一些套住的就把他當定存了! 不然要如何呢? 回到本篇來吧! 有收到他們法務的電話了,說這幾天會把相關的資料給我!希望這一次是真的。而他們也「確定」會於這一個月結案 。希望不是開 60 天票給我 。若是拿到這一筆錢,內心也更安定了。至少手頭不會那麼的緊,可以先過一個不管平不平順的年了!
ghosty wrote:大哥可真是看得開呀...(恕刪) 不然能如何呢?我又沒有黑道背景,也沒有有力人士當朋友。國家法律又沒有什麼強而有力的保謢! 能這樣子已經算是不錯了!至少我還能爭取回來一小小部份!我有看過有人,去參加之後,想要退費! 被對方勸阻由行動會員 -> 高級會員 -> vip 會員 最後花了百來萬什麼都沒有了! 在該退場時還是要退場不是嗎!
這一篇文章,快要完結篇了! 雖然終就是一個不好的結局,但是也給我很多的經驗啦!今天收到對方的來電,和我核對地址及帳戶明細,要寄發折讓單及一些文件需要回簽!希望這一故事能快一些落幕,也給生活還一個平靜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