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本案最後應該是不起訴。匿名帳號很難主張自己的人格權受損。但是利用法律來打破對方的隱匿性,讓他多跑幾次地檢署,讓他覺得不舒服,應該是能達到目的。比較有可能的是站方出面約束「百達斐麗PP」大的發言吧。說「人其心可議」仍屬言論自由,缺乏證據就直指對方是「詐騙集團」,若不是躲在匿名性的保護下,早就被告翻了。版規6. 發言涉及攻擊、侮辱、影射或其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社會正義、國家安全、政府法令之內容,文章會進行處理。
JuliusCeasar wrote:匿名帳號很難主張自己的人格權受損。 網路上資訊足以特定或可得知該暱稱實際上為何人,可連結至實體世界之人,此時暱稱或代號可視為實體世界之人格延伸,即仍有刑法名譽權保護之餘地。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