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以待人寬律己 wrote:
請問一下,公務員請育(恕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僅得至子女滿 3 足歲為止,如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行生育子女,得在原留職停薪三年期限內申請延長留職停薪。
至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公保給付範圍,平均保險俸(薪)額 × 60%,,最多領6個月
https://www.mocs.gov.tw/FileUpload/164-5678/Documents/%E8%82%B2%E5%AC%B0%E7%95%99%E8%81%B7%E5%81%9C%E8%96%AA%E6%B4%A5%E8%B2%BC%E6%87%B6%E4%BA%BA%E5%8C%85.pdf
勞工的勞保是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也是最長6個月。
https://www.bli.gov.tw/0015727.html
嚴以待人寬律己 wrote:
所以公務員生愈多胎,(恕刪)
銓敘部比較勞工和公教人員申請育嬰假情況發現,公教人員106年請領比率為1.05%,勞工為1.25%,從99至106年平均請領比率來看,公教人員為0.84%,勞工為1.02%,公教人員申請育嬰假比例比勞工為低,與過去辦留職停薪後年資即暫停有很大關係。
為避免讓生兒育女成為影響公務員年資的因素,此次年金改革,對於辦理育嬰假留停的公教人員,提供新的選擇,並且從去年法案公布後即先行實施,讓106年8月11日以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在申請時,可以選擇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或停止繳費,繳費者年資就可照算。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C%E6%95%99%E8%AB%8B%E8%82%B2%E5%AC%B0%E5%81%87-%E7%B9%B3%E8%B2%BB%E5%B9%B4%E8%B3%87%E7%85%A7%E7%AE%97-215009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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