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旁邊聽擴音的情況是,親戚說明落落長的狀況後,向專人表明:
那筆錢當初根本沒說是債務,一來沒借據、二來對方又自己明文記帳為「教育訓練費」(似乎還可抵稅),完全沒有合法的債權單據;而且已超過 15 年債務追討期。
專人表示說:
1.對方委託時,說是親戚這邊一直不肯接電話溝通。
(實際上剛好相反,對方幾個月來不只不接電話,寫mail去詢問情由,也被冷冷的打槍說完全不必聯絡;而且昨天下午親戚下班時發現有兩通對方的未接來電,親戚立即回電,對方只回了「沒事,撥錯。」——其中一通是網路電話,最好會連著撥錯)
2.而且超過 15 年債權追討期那是「法律上的事」,他追討過欠了 23 年的會錢。
3.他們只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合乎「人情道義」,有匯款記錄和「聽起來很合理的理由」就會出面協調溝通。(大致意思)
專人的角度是:「雖然人家當初給你這些錢,事後覺得不妥要收回去,也是『合理』的,何況他來找我時,我看他狀況也很不好,人家當初幫過你,你也該回饋一下。」大約就是這種「感覺應該要有道義、平衡一下嘛」的調調。
於是親戚就對專人表明:
對方於自己有恩,既然他兒子在上海開公司賺了大錢整天在臉書上貼跳傘、潛水、品酒、玩名車、入出高級飯店的玩樂照片、不奉養父母,那麼對方若有開口,自己贈與一筆金錢給他維持生活也不是不行。
但現況是原本大家都好好的關係,光是已經不怎麼聯絡仍在最近五年內願意作先後三次保幫對方貸到 180 萬就可證明,結果對方事先不提任何有得罪他的地方就莫名其妙地突然翻臉、指責親戚背叛、丟下銀行債務給我親戚揹,這種背後捅刀還要立牌坊的行為才是讓人接受不了的。
最後是請那個專人幫忙約「真正一直避不見面、不聯絡」的對方出來談談,最後約定了電話聯絡的時間就結束。
電話之後有討論一下,親戚因最近家中有人生重病需要長期照顧,所以已開始考慮付錢買平安,我建議他還是去調出所有銀行來往記錄,算一下進出金額以證明他匯給對方的錢更多,好堵住專人的「回饋」說法。只是其中佔大頭的好像台北銀行、彰化銀行都倒了,恐怕剩下能取得的來往金額佔不到贏面。
那若是最後不得不付帳,那麼要求對方簽切結書:
1.這筆錢是贈與而非還債。(不承認對方的汙衊)
2.對方移交本次債權的相關正本資料。
3.為避免日後再有類似糾紛,對方放棄民國106年之後所有(可能被對方製造出來當成藉口的)債務追討權力。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效力?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