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chulee wrote:
這種圖利握有經營權...(恕刪)
請問鴻海在美國的投資若獲利
不用併入台灣的母公司?
假設以下狀況是算給您參考
01公司106年稅前利益1000萬
假設營所稅率20%
又01公司僅有一位持股100%股東
當年度利益扣10%法定公積後全數分派
狀況一 實施兩稅合一 個人綜所稅45%
1000萬*20%=200萬(營所稅)
800萬盈餘分90%=720萬(分配股東紅利)
計入股東的收入的部分為
900萬 可扣抵稅額 180萬
因此股東應納綜所稅為 900萬*45%-180萬=225萬
政府總稅收 405萬
狀況二 實施兩稅合一減半 個人綜所稅40%
1000萬*20%=200萬(營所稅)
800萬盈餘分90%=720萬(分配股東紅利)
計入股東的收入的部分為
900萬 可扣抵稅額 180萬
因此股東應納綜所稅為 900萬*40%-90萬=270萬
政府總稅收 450萬
狀況三 廢止兩稅合一 個人綜所稅40%
1000萬*20%=200萬(營所稅)
800萬盈餘分90%=720萬(分配股東紅利)
計入股東的收入的部分為
720萬 已無可扣抵稅額
因此股東應納綜所稅為 720萬*40% = 288萬
政府總稅收 488萬
請問一下經營公司的大股東負擔的稅減少在哪了?
各位反對稅改的人要的小確幸
反對稅改真正的受益者到底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