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88 wrote:
勞基法上規定 , 離職證明上僅有任職期間 , 職位等說明 , 沒有什麼" 離職理由 " 啊...(恕刪)
勞基法沒這麼細吧,頂多只是規定必要項目
而且沒有離職原因的話,怎麼區分是自願離職還是被資遣呢?
這項在申請失業給付時記得是會看的說
小弟之前拿的離職證明就有註明依勞基法哪一條資遣
公司要在上面加個備註也無不可啊
不過樓主如果之前有其他工作,符合失業給付資格的話
這個權益不爭取就虧大了哦~(0.6個月x投保薪資x6個月)
嗯嗯...說到這裡突然想到如果公司短報投保薪資的話樓主就又多了談判籌碼囉~
OYAMA M700 -> M800 -> M1600搞定收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