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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投資公司」

感謝各位大大提醒國稅局實質課稅的風險,
這部份會跟會計師討論。
沒錯~一開始提到的,不管怎樣規劃都要記得「實質課稅」 4個字。
我覺得去英國成立境外公司相當適合
只要你沒在英國本土上發生收入行為完全免稅
沒有過於繁雜的條件
一年費用大約兩萬多塊台幣
英國本身和全球都有投資協議普遍是10%稅金

一般人甚至可以自行上英國政府網站申請開設公司全部網路化
可以事先自己蒐尋公司英文名稱
只是因為外國人還需要秘書地址等等所以實務上需要找人開

回台開設境外帳戶 這樣不管怎樣都一定比40%低
以後可以透過這當母投資公司
全球哪邊需要就開分公司
人家還不會認為是紙上公司
去到哪 UK兩字就是正派
我覺得如果樓主能力強 在稅的部分大方向掌握就好
耗太多時間鑽洞很累人的
對了,
國內好像要修法將股利所得改成分離課稅,稅率20-25%,
這部份也可以和設立投資公司做一個比較,看何者適合自己。
雙層投資公司
Double cheese
Double delicious
Double trouble
Double penalty



設投資公司有用嗎?

以下的案例是想要逃避股息所得,也想逃避未分配盈餘課稅的10%稅率,而導致被罰4000多萬元。
其實如果你只是想要節省股息所得稅,只要設投資公司就好了,營利事業所得稅17%,未分配盈餘加徵10%,合計27%的稅率,遠低於你最高稅率40%。
這當然是指每年股息所得500萬到1000萬元以上的大戶投資人才有用。
股息少的人,乾脆繳稅(有賺錢本來就要繳),在加2%的健保費(算是做功德)。
還有如果課徵證所稅,你的證券交易所得是分離課稅20%,但是公司的所得稅率17%+10%等於27%,設公司不見得比較有利。
自於其他奇怪的節稅方法都不建議,因為省了一些稅,惹來一堆未來的風險,甚至牢獄之災,划不來。
如果你是長期持有,只想賺股息的話,高於一定的股息,設投資公司有利。
如果你是賺價差,不要設投資公司。

成立公司以後,地價稅用營業稅率,水電費改營業稅率。
算一下這個部分增加多少。
當然如果假設賺400萬股息,40%稅率是繳160萬。
如果繳所得稅17%,未分配盈餘10%,也就是27%的稅率,108萬元,差52萬元。
如果一直想辦法用費用節稅,短時間不錯,可是萬一查帳時就會有稅務風險,甚至如果涉嫌伪造文書,可能吃上官司。
當然你可以買車子,加油算公司的,買一些辦公設備(電視、冰箱、家具),開冷氣算公司的費用,這個部份除非太離譜,否則列為費用應該沒問題。
但是不能用人頭報薪資,這個部份可能會起訴。
還有勞健保是否增加,也要計算。
如果股息超過400萬以上,應該划算吧!
還有每兩個月要抱營業稅,每年要報營所稅,請人報這個部份成本也要3萬到5萬吧!
但是如果請錯人亂報稅,到時候自己要負稅務風險,最好自己懂一點稅法,就可以降低此風險。
總而言之如果節稅利益大於50萬到100萬,其實可以考慮。
當然設立公司以後,遺產及贈與稅有更大的節稅空間,不在話下。

避稅打錯算盤 逾億股利充公

 

個人透過廣設投資公司,輾轉將原本屬於個人的應課稅的股利所得,轉由投資公司持有,因而享有免稅或延緩課稅的利益,小心會被國稅局盯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鉅額股利避稅案,當事人透過設立投資公司操縱股利,總額超過1億元,經國稅局調查後僅本稅就要補繳4,000多萬元。官員說,這類漏稅案依法還要被處兩到三倍的罰鍰,若連補帶罰,等於全部的股利都要充公。

北區國稅局則提醒部分投資獲利較佳的股東,千萬不要利用成立投資公司移轉股票,企圖規避股利配發時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鍰,後果絕對得不償失。

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大股東甲在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前,成立A投資公司,並以股東往來方式做帳,將名下的公司股票移轉給A公司,致使A公司獲配鉅額股利。國稅局說,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企業獲配股利可免徵營所稅,甲因此順利將個人的課稅股利,轉為A公司持有的免稅股利。

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依第66條之9規定,A公司當年度若未分配這筆股利給甲(股東),A公司就要繳納10%的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為了不讓A公司獲配的巨額股利因未分配而繳納10%營所稅,甲刻意再設立B投資公司,並將所持有A投資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B投資公司,藉此規避A投資公啊司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

甲利用輾轉轉讓持股方式,延緩股利加徵10%營所稅的手法,經國稅局發現後認為,甲選在公司除權前移轉公司股票的目的,明顯刻意安排將原本應獲配並課稅的股利,轉換為投資公司的免稅所得。

國稅局在完成調查程序後,報經財政部核准,按所得稅法規定調整歸課甲93年度營利所得1.03億元,本稅應補繳稅額高達4,100餘萬元,國稅局並援用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對甲處以兩到三倍的漏稅罰鍰,連補帶罰金額也超過億元。
先標記起來
這棟樓很值得看~

快樂的投資人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提醒國...(恕刪)

大家都發達 wrote:
先標記起來這棟樓很...(恕刪)


+1

值得學習的議題
F大大:
1.我記得,投資公司的股息收入免17%
第42條規定,企業獲配股利可免徵營所稅

2.關鍵字:大股東,股利發放前才成立公司
這種是雙投資公司,連10趴都要省或延後

但如果是樓主的case,還不至於被罰加補
一般如果是因為投資台股股息而設的投資公司
應該不會有此困擾。

另外,會計師都會建議不要用股東往來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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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大股東甲在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前,成立A投資公司,並以股東往來方式做帳,將名下的公司股票移轉給A公司,致使A公司獲配鉅額股利

甲利用輾轉轉讓持股方式,延緩股利加徵10%營所稅的手法,經國稅局發現後認為,甲選在公司除權前移轉公司股票的目的,明顯刻意安排將原本應獲配並課稅的股利,轉換為投資公司的免稅所得。

Free Antonio wrote:
雙層投資公司Double...(恕刪)
若真的改成分離課稅20%,每年股利超過多少適合這樣避稅呢,有人算過嗎?
Free Antonio wrote:
為了不讓A公司獲配的巨額股利因未分配而繳納10%營所稅,甲刻意再設立B投資公司,並將所持有A投資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B投資公司,藉此規避A投資公啊司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


請問這案例,如果A公司乖乖的繳10%未分配盈餘稅,就沒事了?
但將來A公司要結束營業時,保留在公司內的盈餘還是得分配到各個股東繳個人綜所稅!
若股東是外資,先扣20%外國人所得稅才能匯向海外。
還是買發票把A公司的盈餘做掉? 這樣會死得很快!
可能這樣連鎖的考量,這案例才會成立自己的B公司開立"真"的發票給A公司,然後真的就爆了
在發票電子化的時代,千萬不要挑戰國稅局電腦的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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