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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助~因父親過世,但過世年齡未到60歲,勞保局說不能領回勞保金額???


大火快炒 wrote: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只能擇一請領.........年金的部份看條件應該是沒希望!! 試試遺屬津貼
如果都不符合請領資格,...那就只能請領喪葬津貼10個月喪葬津貼
遺屬年金上面有請領資格....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還再就學....未成年子女可以一直領到25歲.但打工收入不可以超過投保金額...
若勞保領到概率很大,就不要隨便斷保..減輕負擔:..申請重大疾病! 申請失能年金! 申請傷病給付!!


樓主父親身故剛好是斷保, 也就是非勞工身份, 這些給付可能都無法領取

唯一可以領的可能就是他勞保新制戶頭裡面的錢
打給勞保局的死亡給付科
跟他說明你們的情況

勞保好像可以跟國民年金合併年資
但是看樣子你父親好像沒有保國民年金
所以在遺屬津貼這部份大概是沒有了
喪葬津貼就不確定了
勞退那筆一萬多確定是可以領的
因為那是你父親工作時提撥的金額
勞保年金
一. 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要件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3.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 令尊未滿60歲, 無法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

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係為保障勞工年老退休生活,不宜太早提領,爰規定請領年齡為60歲。
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

--> 令尊未滿60歲, 無法請領退休金
--> 可查查個人退休金專戶

*********************************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一、 喪葬津貼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 --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三、 遺屬年金給付 --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 父親出生民國46年6月11日,中間斷斷續續的保,最後一次斷保的時間是105年04月16日,總年資11年6個月。
--> 令尊過世時, 無勞保身分, 所以勞保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年金 , 應該都不符合

********************************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 :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不論國保年資有幾年,均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即年滿65歲)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 :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65歲前)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 :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2)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4. 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
(1) 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B.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C. 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D. 無謀生能力。
(2) 子女 (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 依您的敘述, 應可申請國民年金喪葬給付 , 至於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 就要看遺屬是否符合資格
--> 看個人退休金專戶有多少錢可以領

以上為自行查閱網路資料之結論 如有疑問請洽勞保局

刪...刪...刪...刪...刪...刪...刪...
退休老人 wrote:
A.無家屬協助申請保險理賠,保費白繳了
或者
B.家屬基於孝道不拔管,順便請領保險理賠
所以,這2個險,我不碰..(恕刪)

A.的問題到還好...因為有扣繳轉帳+存摺..都有記錄...收不到保費時.業務員也會電話催繳...除非是那種很陳年的保單.不過機率不大.因為這種保單都是..繳到天荒地老!!!!

B,的情況就很常見了!! 尤其是公務員.醫療支出的部分有公保或榮保....有時候看到以前當將軍的.威風不可一世的.躺在那N天了..除了看護陪者.家屬都不見了!..家屬出現的時候.就是再談錢....

現在連一般小民有醫療險的,躺在療養院N年,雙手綁起.灌食只剩外籍看護的.這種情況也不少!!!療養院生意好像都不錯!!.

也很難說對錯啦!!! 活著的人,總還是要做人吧!!! 要拔掉氧氣罩的那人.誰願意背呢???????......
老人在長期重病之下.其實會有很多幻覺!害怕+恐懼+夢饜!!早已尚失年輕時的豪邁.情緒就如同小孩子,他自己也會害怕拔管...而用恐懼的眼神看著你..........
所以對錯很難說!!!!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無疾而終..這句話!!!....像王永慶那樣!!!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潛出水面 wrote:
關於這結論,統計來...(恕刪)


公務人員不是本來就要說清楚?
家屬死亡給付簡介

一、 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二) 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三)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二、 請領手續(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一)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僅需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即可。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
(二) 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三)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並加被保險人之簽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 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中文譯本須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三、 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 附註
(一) 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之死亡給付。
(二) 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三) 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四) 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 5 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2 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份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五)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 1 人請領為限。
(六) 符合請領喪葬津貼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由本局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七) 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如果樓主有工作有勞保,另外可請付家屬的勞保喪葬津貼為投保薪資3個月,爸爸的子女中有勞保的可請,只有1個人能請,選投保薪資最高的來請,這個我們家請過,不過請出來要用分擔喪葬費用,免的有人拿錢獨吞了,我朋友家有這樣的案例
asperen wrote:
小弟哥哥於去年過世...(恕刪)
原來有三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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