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stery wrote:
就是沒有犯罪證據充分這一項...(恕刪)
剛才外出回來,找到了一下法條,發現你這裏不對(當然我用詞也不精確,但畢竟我又不是檢察官或律師專業)。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上面藍字部分就是檢察官要有足以說服法官「犯罪嫌疑重大」的證據,不是隨便入人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