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o-_-o大大的提醒與告知依民法,電信公司只要沒有進行告知或提起訴訟,自最後一次告知起算兩年,債權即告消滅(google一下電信費,兩年時效,可知細節)至於破產清算時,客戶欠費屬於電信公司資產,必然會進行債權的處理,但相對的,若收買債權的單位,處理太慢,以致逾兩年期效,這時可以坦然拒付有些AMC可能會遊走法律邊緣,拼法院不會去注意債權時效而聲發支付命令,這時就回函法院,聲明異議即可(網上也有範本,改幾個字寄回法院就OK了)有關電話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若電信公司日後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時,就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時效消滅即可這時電信公司必須舉證時效停止的證據(比如告知訴訟的存證信函等)如果是平信寄來自稱是法律顧問或資產管理公司的警告函,那個不算(口徑一致說沒收到,平信沒有記錄,所以他們無法舉證)
補充一點,若債權人透過存證信函以達到藉請求來發生時效中斷,依民第130條,6個月未起訴者,視為未中斷.也就是如果它只是寄張存證信函給你但又未起訴,它...這是白寄的(時效的中斷視為無效).比方說,如果你的電信費(債權時效2年),在第23個月時,電信公司寄存證信函給你請求支付,告知訴訟.情況一:寄發存證信函,先中斷時效,然後在第28個月聲發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這樣是有效的.情況二:寄發存證信函,先中斷時效,但什麼事也沒做,第30個月才向法院聲發支付命令,這時你可以聲明異議,主張電信費用適用兩年短期時效,電信公司在第23個月,向消費者請求支付,但未於6個月內起訴,視為該時效未中斷,故此時債權時效已罹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