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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幫忙~收到法院扣薪的執行命令怎麼辦~

趕快去找個律師研究看看
拋棄繼承的確從知悉起開始算

律師費不要省了~~不然就是法扶基金會研究看看
該弄的還是要趕快弄,不然以後只剩下擺地攤或是菜市場賣菜了!!
小弟本身有類似的債務償還經驗,
逃避,拖延,搞其他方式...等都不是測底解決的方法
建議有錢就找專門的律師提出抗告,沒錢請盡快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盡快抗告比較有效

但個人切身經驗,最重要的是樓主會不會義無反顧地陪著你的女友處理完這整件事,你才是最大的精神支柱,就像小弟的前女友陪我處理完整件事,給了我撐著處理所有事情的勇氣和支持

unsu88 wrote:
趕快去辦理拋棄繼承應該還來及
因為是從知希2-3個月內辦
如果還想東想西就來不及來


似乎是原債務人死亡後的三個月內要辦理

jackyad wrote:
蘋果日報有免費的法律詢問
可以打去問看看

cooldu13 wrote:
先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問一下。


謝謝~有跟法扶約時間了!

歹命 wrote:
小弟本身有類似的債務償還經驗,
逃避,拖延,搞其他方式...等都不是測底解決的方法
建議有錢就找專門的律師提出抗告,沒錢請盡快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盡快抗告比較有效
但個人切身經驗,最重要的是樓主會不會義無反顧地陪著你的女友處理完這整件事,你才是最大的精神支柱,就像小弟的前女友陪我處理完整件事,給了我撐著處理所有事情的勇氣和支持


謝謝大大的意見

我會上來到處問就是有要陪女友處裡的意願

前面還被酸問太多地方了....

Judge2007 wrote:
趕快去找個律師研究看看
拋棄繼承的確從知悉起開始算
律師費不要省了~~不然就是法扶基金會研究看看
該弄的還是要趕快弄,不然以後只剩下擺地攤或是菜市場賣菜了!!


請問大大

知悉的時間點是以什麼為主呢?

以女友知道這筆債務為主嗎?
壹、新法規定-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貳、98修法改採全面限定責任

繼承制度原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拋棄繼承係拋棄一切繼承之權利與義務,概括繼承則是全面承受,而限定繼承則是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債務須負責任,而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後,才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叁、有條件之回溯適用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規定,在本次修正新法施行前,有三種情形,亦得回溯適用新法,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

此三種情形為:

1.「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例如繼承父母幫人作保的債務(保證債務)

2.「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如孫子繼承祖父母的債務(代位繼承)

3.「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或單親子女未與父親同住的情形。



肆、例外不適用之情形

民法第1163條挸定有例外不得主張限定責任的情形,這些是因繼承人有不正行為,因此喪失法定繼承有限責任之利益,包括有: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孤單風扇 wrote:
壹、新法規定-民法第...(恕刪)



如果沒有看錯,10歲時父親死亡,現在30歲請求給付,要不要先檢視時效問題?
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3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重點在第四段,法服基金會有提供諮詢,如何做?會涉及個資問題,在此不便進一步說明,
異議、訴訟的問題,想幫你女朋友,你就學著點吧!

都不做的話,你就幫忙清償好了.

nicebalabala wrote:
如果沒有看錯,10歲...(恕刪)


按樓主的説法..直觀的我也覺得時效有問題
不過先找律師是對的, 律師大人會好好的跟你説真假

我也有回收到, 結果是銀行自己亂搞..不可思議吧, 後來找律師去xx, 就沒事了.
認真你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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