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不過是親手拿現金, 變成用轉帳的方式
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 不還就犯罪啦!
You'll laugh, You'll cry, You'll love somebody
fyl0206 wrote:
ATM 匯款匯錯人 請求返還〈解說:許盟志律師〉: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944
當然不是每個案例跟判決都雷同..,酌參!~
...(恕刪)
>>>
個人也認為版大應採連結網址的方式
先以口頭請求 , 若對方置之不理 , 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對方異議 , 則變成起訴 , 無異議則送達二十日後確定
就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採刑事侵占罪 , 雖無不可
可是也會對自己造成很大的麻煩
通常這方式 , 都是常見的以刑逼民討債方式
只是追討的手段之一
至於是否成立構成侵占罪 , 要看實際情形及舉證論斷
參考:
https://sites.google.com/site/jianluefalue/xing-fa/zha-qi-zui-1
【刑法/第335條】持有人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 以侵占罪相繩
【刑法/第335條】持有人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侵占罪相繩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41年臺非字第57號、68年臺上字第3146號判例意旨參照)。臺北地區推薦專門辦理刑事案件律師
張貼者:2013年8月1日 上午2:40建律法律事務所
【刑法/第335條】持有人若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且在法律上仍有保有取回動產之權限,尚難認係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
【刑法/第335條】持有人若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且在法律上仍有保有取回動產之權限,尚難認係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 刑法侵占罪之「易持有為所有」,係指基於合法原因取得動 產之占有,在占有持續中就標的物訂立在民事關係會發生所有 權變動之契約或為處分行為,如買賣、贈與,基於移轉動產所 有權之動產交付等。如僅有占有之移轉而未發生所有權變動者 ,如租賃、借貸、寄託,設定質權或遭人留置,因持有人並無 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且在法律上仍有保有取回動產之權限,尚 難認係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出質、質當,及設定動產抵 押,雖有移轉占有之事實 ...
張貼者:2013年8月1日 上午2:23建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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