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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匯錢給對方有什麼方法可以追回

告他侵占
為了避免他為了3萬脫產
凍結他的帳戶

lorne24 wrote:
算是公司的工程車維修...(恕刪)


法院起訴

不當得利

然後費用由對方負擔

你也不用寄啥存證函了

直接去法院問要怎麼告最快

lmitmih wrote:
這觀念簡直奇葩去AT...(恕刪)


跟周星馳一樣,百年難得一見的奇葩..
這不就是像拿1000塊鈔票買700塊的東西, 一定得找回三百塊啊

只不過是親手拿現金, 變成用轉帳的方式

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 不還就犯罪啦!
You'll laugh, You'll cry, You'll love somebody

lorne24 wrote:
算是公司的工程車維修...(恕刪)

保留一切證據

fyl0206 wrote:
ATM 匯款匯錯人 請求返還〈解說:許盟志律師〉: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944

當然不是每個案例跟判決都雷同..,酌參!~
...(恕刪)


>>>

個人也認為版大應採連結網址的方式

先以口頭請求 , 若對方置之不理 , 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若對方異議 , 則變成起訴 , 無異議則送達二十日後確定

就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採刑事侵占罪 , 雖無不可

可是也會對自己造成很大的麻煩

通常這方式 , 都是常見的以刑逼民討債方式

只是追討的手段之一

至於是否成立構成侵占罪 , 要看實際情形及舉證論斷

參考:

https://sites.google.com/site/jianluefalue/xing-fa/zha-qi-zui-1



【刑法/第335條】持有人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 以侵占罪相繩
【刑法/第335條】持有人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侵占罪相繩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41年臺非字第57號、68年臺上字第3146號判例意旨參照)。臺北地區推薦專門辦理刑事案件律師
張貼者:2013年8月1日 上午2:40建律法律事務所

【刑法/第335條】持有人若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且在法律上仍有保有取回動產之權限,尚難認係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
【刑法/第335條】持有人若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且在法律上仍有保有取回動產之權限,尚難認係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 刑法侵占罪之「易持有為所有」,係指基於合法原因取得動 產之占有,在占有持續中就標的物訂立在民事關係會發生所有 權變動之契約或為處分行為,如買賣、贈與,基於移轉動產所 有權之動產交付等。如僅有占有之移轉而未發生所有權變動者 ,如租賃、借貸、寄託,設定質權或遭人留置,因持有人並無 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且在法律上仍有保有取回動產之權限,尚 難認係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出質、質當,及設定動產抵 押,雖有移轉占有之事實 ...
張貼者:2013年8月1日 上午2:23建律法律事務所
lmitmih wrote:
這觀念簡直奇葩去AT...(恕刪)


這有什麼好疑問的,我如果按一萬,它吐三萬,那是它的問題

有什麼好跟他什麼法務說的



難道要跟他們說:謝主隆恩 嗎?


cuteysc wrote:
這有什麼好疑問的,我...(恕刪)


你的錯誤觀念改不掉

只希望你以後不要遇到這種"天下掉下來的好康"

舉證為何須匯錢給他的銀行帳號..其目地為何.金額是多少..
哪間公司啊? 三萬元也在貪...



lorne24 wrote:
算是公司的工程車維修...(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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