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台新當年想做無本生意的結果.台新去借來 300億參加彰銀增資, 300億是進彰銀的口袋, 台新佔彰銀22%股權.等台新合併彰銀, 這300億又回到台新口袋, 台新再把錢還回去, 免成本接收的彰銀的資產.只是這手法被看破了, 財政部當然無法同意. 如果台新這300億是去股市上收購的, 那就沒有現在的問題.
原來如此二次金改的惡毒!拿政府的資產去賣給財團然後財團再給後謝金根本不需要合併!一年國家可經由彰銀賺進白花花的銀子大家可以少繳一點稅收為何要拿去給台新吃掉!空買空賣吃掉千億財產裡面還有公家財產不支持合併!財政部行政院硬起來!
supersunday7776 wrote:一年國家可經由彰銀賺進白花花的銀子..(恕刪) 太可惜了 政府只有持股20%政府應發債 買回所有國營銀行持股(如兆豐金 華南金 第一金 ....) 順便下市搞不好 以後就不用繳稅了那支最大 台灣金控 更不能讓它上市
凌明煌 wrote:這是台新當年想做無本...(恕刪) 銀行有銀行法規範, 它是特許行業,任何想介入公司經營而在公開市場收購股權, 需事先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 沒有財政部同意, 台新無法自行買入彰銀, 這是今天問題的所在. 當時是彰銀被掏空瀕臨倒閉(賺錢是取得台新的365億資金後, 之前年年虧損), 台新是依公開招標條件取得彰銀的經營權, 財政部既然屈服於彰銀員工及邱毅的威脅, 而背信悔約, 應該退錢及國賠給台新, 以了結此案, 而不是耍賴不履約, 置法律及國家公權力於何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