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正雨 wrote:
請看 小心!國民年金...(恕刪)
看到底下這段我呆了,這是真的嗎?
如果是真的我真的強烈建議大家不要繳國民年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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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說,保險費率是薪資的6.5%,別被騙了,那只是第一年.自第三年起,逐年調高0.5%,直至12%為止.你失業愈久,要繳的金額就愈高. 依上表,失業期間累計到13年,窮人每月要繳的保費即為1244元.
政府廣告上說,你身故後家人可以領到錢.這是準詐欺!
你的身後人要領這筆錢,在政府訂定的遊戲規則之下,必須是無業,窮到脫褲子,才有資格領.否則,受益人是政府.
你的未亡人若再婚,就收不到錢,就給政府賺了.
-意思就是,你身後的配偶,不准行使憲法保障的結婚人權自由,否則不給你家人領錢.
當你的受益人每月收入超過17280,也收不到錢,就給政府賺了.
-意思就是,你的受益人不可以脫離貧窮,否則不給你家人領錢.
第一順位受益人若身故,第二順位者也將無法繼承繼續領錢,就給政府賺了.
-意思就是,第一順位受益人,最好長命百歲,但必須窮困到死,否則不給你家人領錢.
你聽過哪家保險公司,膽敢訂出這種保險合約嗎? 沒有.但是政府就是這麼厚臉皮.
不信? 請到此連結去看勞保局怎麼說的: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616
建議大家還是得稍微做個功課,避免往後各種困擾
關於國民年金部分讓我稍做說明吧
負責國民年金的是勞保局
適用對象
1.凡年滿25~65歲設有戶籍國民,且無三家社會保險者
2.98年1月1日前已申領勞保老年給付者
3.112年10月1日前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惟年資未達15年者
適用情形
97年10月1日無社會保險者(勞保,軍公教保,農保),強制納保
投保薪資
月投保金額(固定不變)1萬7,280元
保險費率
97年10月1日保險費率6.5%99年調高至7%,爾後每2年調高0.5%,直至119年的12%為止
保費負擔比率
一般民眾自費負擔60%
保險費負擔
月投保金額x保險費率x自費負擔(17280x6.5%x60%=674元)
保費兩個月一期 無力繳費可補助
目前國民年金採柔性強制加保,但配偶互有繳費責任,若屬於經濟困難無力繳費者,有兩種方法減輕繳費壓力
1.向縣市政府洽詢,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
2.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
保險費負擔比率及金額
*********************************************
一般民眾: 60%(674元)
低收入戶:0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30%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45%達當年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者
身心障礙者:極重度及重度:0
中度:30%(337元)
輕度:27.5%(505元)
*********************************************
PS.國民年金幾付年資最高上限為40年(25~65歲),止於投保薪資只有一種,不論年紀,性別,收入,目前都固定為17280元,想多領些國民年金,就得累積年資
所以說,政府推出的方案,既然是長期的,那就得乖乖做功課稍做了解,以免把錢都送還政府了
PS.符合請領時間別忘了去領,因為超過五年不申請,就自動消除
-'?'-
萬一掛了,第一順位請領的規定也蠻多限制的,這個自己看啦,
月收入不得超過投保金額(17280)元,否則就不能代請領你的給付年金
反正就是要貧民就對了啦,前一順位掛了,以後的順位就不能領了
還有我朋友有打電話問勞保局不繳國民年金可以嗎?
回答是這是柔性強制保險,對單身沒有罰則
如果是單身可以選擇不繳
國民年金請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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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 (未滿65歲)不幸死 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在領取年金期間死亡,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 ) , 得請領 遺屬年金給付 。
2.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1) 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2) 父母。(第2順位)
(3) 祖父母。(第3順位)
(4) 孫子女。 (第4順位)
(5) 兄弟、姊妹。 (第5順位)
3. 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則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不管配偶或子女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是不是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已再婚、子女已成年,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此時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4. 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
(1) 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B.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C. 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D. 無謀生能力。
(2) 子女 (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 父母、祖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
(1) 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是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可以等到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
(2) 配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 1 年以上。
(3) 「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 規定的人 :
A. 符合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
B.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子女或孫子女在學 ,是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 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6. 請領遺屬 年金 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例如父、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而父母不幸雙亡,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母的遺屬年金,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
7. 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 ( 例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 ) 時,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或協議由1人代表領取並匯入其帳戶 。
8.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9.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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