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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之中信賠償。

加油吧!
勇敢面對你未來的人生.........
收押代表什麼呢?金管會李瑞倉都說兆豐金無不堪與聞之事,蔡有才被收押又是怎麼一回事呢?只能說台灣英明的檢調把案子辦大辦滿有益仕途。
檢方查出,關於非法私募部分,可依據時間區分為二○一三年五月至二○一四年三月、二○一四年十月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兩區段;第一區段,許金龍涉嫌以其紙上公司Cinda基金、Eminent公司名義,取得樂陞私募股票共一一一四萬五一六九股,再以每股約一一四元,將股份賣給中國Tiny Piece公司(TP),套利十二億七○五四萬九二六六元。

第二區段,許金龍等人先後辦理五次樂陞公司私募,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不實公告,將許的紙上公司Cinda基金、Eminent、葫蘆、百尺竿頭、Mega Cloud、Triple Collaboration等,虛偽列為「策略性投資人」,使許得以八成價取得樂陞私募股票共二七八○萬股,再利用樂陞投資TP、同步公司的機會簽訂密約,以每股約九十五元賣給同步公司,套利廿六億四一○○萬元;兩階段共套利卅九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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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家可說明以上"兩階段共套利卅九億多元" 檢察官這句話意思嗎?
上面說:許得以八成價取得樂陞私募股票共二七八○萬股,再利用樂陞投資TP. 表示有取得成本.後又說"以每股約九十五元賣給同步公司,套利廿六億四一○○萬元;兩階段共套利卅九億多元"
到底許其紙上公司基金取得樂陞私募股票要成本嗎?檢察官的說法跟計算不法所得很矛盾,一會兒要成本,一會兒不要成本,是烏龍檢察官嗎?
兩階段共套利卅九億多元打個折4成不法所得共16億較合理吧!(向公司8成私募認購,溢價2成出售,不法獲利4成)

歡迎專家提供看法
早就說過其操作模式了,但刪掉了
雖不完全中,亦不遠矣
簡單講,一套資金,買空賣空賺價差
用金錢流向去推演,答案就89不離10了

russellhub wrote:
早就說過其操作模式...(恕刪)


操作手法我懂, 我只是不知不法獲利計算方式,要扣成本嗎?
若有人鉤結醫院向醫院買嗎啡5千萬,在黑市販賣,共賣出1.5億,其他成本不計,是不法獲利1億還是1.5億?是檢察官說多少都可以,因重點在不法行為,不在獲利多少嗎?
那想一想 wrote:
檢方查出,關於非法私...(恕刪)

我猜基本上兩次私募的錢,資金大部分都被轉成紙上外資,納入私人口袋,然後在用那些錢透過外資名義回來台灣買樂陞的私募股票,因此金龍就能實際擁有很多樂陞公司的股票,掌控樂陞經營權。少部分的錢真的拿去買大陸爛公司的股權。金龍透過假收購大陸公司,實際上是將這些收購大陸公司的資金納入私人名下,才會有這麼高的不法所得。獨董竟然可以配合這私吞收購資金的運作,若還沒犯法,說真的,我真的覺得台灣號稱公司治理良好,都是騙人的。

Adfn wrote:
我猜基本上兩次私募...(恕刪)


你的說法跟檢方起訴書差很大.
那想一想 wrote:
檢方查出,關於非法...(恕刪)


以我有限法律觀念給您參考:檢察官講套利的意思是套現金的意思。跟一般講套利(差額)不一樣。
就如法律用語【所得】也不是利潤的意思,他都是總額的收入概念。法官大都認為所得大概跟收入類似,套利跟收入也類似,他不會去管成本的問題。反正法官都認為是不法所得。
英英間LKK wrote:
以我有限法律觀念給...(恕刪)


我也認為檢察官的辦案手法就是這樣,只是要確定.所以40億就不一定存在了,很多人看到新聞都以為真有40億呢!
法官和檢察官如果都這樣國家一定賺很大.

假設B有一幅假畫,卻騙A說是唐朝名畫,要價5千萬,恰恰A君也說有一唐朝古瓷(假的)要賣5千萬,B想說不如兩人交易,反正畫是假的,不會吃虧.兩人談妥A以5千萬向B買該畫,B也以5千萬向A買該古瓷,兩人實際都沒付出現金,也沒拿到現金,心想賺到了.但事後各自拿去給專家鑒定,都得到假貨判定.兩人都心有不甘,互告對方詐欺.結果檢察官以詐欺起訴該2人,各有5千萬不法所得,建請法官沒入,這樣合理嗎?國家不是賺翻了?


檢察官這樣寫會讓人誤以為樂陞發行私募股票給許金龍公司,但樂陞沒拿到私募股票股金.有淘空疑慮!
若樂陞有拿到私募股票股金,假設24億(檢察官應列出取得成本),那許金龍不法所得只有16億,要沒入40億實在是強人所難.

那為何以前案例,內線交易的不法所得有扣除取得成本呢?是看檢察官心情嗎?
三審定讞再說吧 沒個三年五年十年的 這個案子會了結?
相關人等我看也死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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