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區段,許金龍等人先後辦理五次樂陞公司私募,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不實公告,將許的紙上公司Cinda基金、Eminent、葫蘆、百尺竿頭、Mega Cloud、Triple Collaboration等,虛偽列為「策略性投資人」,使許得以八成價取得樂陞私募股票共二七八○萬股,再利用樂陞投資TP、同步公司的機會簽訂密約,以每股約九十五元賣給同步公司,套利廿六億四一○○萬元;兩階段共套利卅九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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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家可說明以上"兩階段共套利卅九億多元" 檢察官這句話意思嗎?
上面說:許得以八成價取得樂陞私募股票共二七八○萬股,再利用樂陞投資TP. 表示有取得成本.後又說"以每股約九十五元賣給同步公司,套利廿六億四一○○萬元;兩階段共套利卅九億多元"
到底許其紙上公司基金取得樂陞私募股票要成本嗎?檢察官的說法跟計算不法所得很矛盾,一會兒要成本,一會兒不要成本,是烏龍檢察官嗎?
兩階段共套利卅九億多元打個折4成不法所得共16億較合理吧!(向公司8成私募認購,溢價2成出售,不法獲利4成)
歡迎專家提供看法
英英間LKK wrote:
以我有限法律觀念給...(恕刪)
我也認為檢察官的辦案手法就是這樣,只是要確定.所以40億就不一定存在了,很多人看到新聞都以為真有40億呢!
法官和檢察官如果都這樣國家一定賺很大.
假設B有一幅假畫,卻騙A說是唐朝名畫,要價5千萬,恰恰A君也說有一唐朝古瓷(假的)要賣5千萬,B想說不如兩人交易,反正畫是假的,不會吃虧.兩人談妥A以5千萬向B買該畫,B也以5千萬向A買該古瓷,兩人實際都沒付出現金,也沒拿到現金,心想賺到了.但事後各自拿去給專家鑒定,都得到假貨判定.兩人都心有不甘,互告對方詐欺.結果檢察官以詐欺起訴該2人,各有5千萬不法所得,建請法官沒入,這樣合理嗎?國家不是賺翻了?
檢察官這樣寫會讓人誤以為樂陞發行私募股票給許金龍公司,但樂陞沒拿到私募股票股金.有淘空疑慮!
若樂陞有拿到私募股票股金,假設24億(檢察官應列出取得成本),那許金龍不法所得只有16億,要沒入40億實在是強人所難.
那為何以前案例,內線交易的不法所得有扣除取得成本呢?是看檢察官心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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