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次請教銀行局莊局長指派的聯絡窗口x先生, 對於公文中陳述:
“經本局檢視北富銀說明及產品相關文件內容所述, 係依循雙方所簽訂之增補契約以原始投資本金向台端收取信託管理費…”
我說我同意句中 “北富銀說明”, 因為富邦的確是這樣聲稱; 但是 “產品相關文件內容” (含增補契約), 並沒有以原始投資本金收取信託管理費的內容, 怎麼可以放在句子裡?
x先生終於表示, 銀行的東西一定是讓銀行說明, 那是富邦提供這樣的說明所講的,不是銀行局講的; 重點是要表達雙方無共識.
所以, 銀行局回復的這段文字, 事實上是轉述富邦的說法, 而不是銀行局的認定.... 經過近10個月申訴陳情總算有了明確答案.
不解的是我從收到公文一開始就請求銀行局對認定富邦依約收費提出說明; 銀行局既然沒有認定的意思, 為何從不澄清?(感覺上是將錯就錯), 直到我翻出行政程序法將陳情書親自送到金管會請莊局長依法說明, 銀行局才鬆口表示是轉述富邦的說明?
好了, 該進行下一個動作了. 再次感謝大大們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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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忍不住好奇想問, 您讀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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