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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出借(借券)遇到除權、除息日所得稅疑問 ???(再再更新)

pigstand wrote:
我找到了…,看來出借ETF...(恕刪)

P大,我有006208,111年除息基準日借出10張,
今年所得清單,富邦台灣采吉50只有一筆54C收入(有幾張沒借出),沒有54D及其他類別。
但無法確定那10張的借券人是否全部於除息基準日前都賣出~
tadpole08 wrote:
P大,我有00620...(恕刪)

我猜測如果沒有54D的話,代表借券人在除息前把股票賣了,所以應該會有76?(財產交易所得),最終結果不列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參考看看吧!
股票出借節稅
所得越高 出借股票越能達到節稅的效果。
難怪我就好奇怎麼會有人的出借利率設定在0.01%。原來他的目的不在賺出借利息,而是在盡可能的把股票借出去,不參與除權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piggyman8888 wrote:
所得越高 出借股票越能達到節稅的效果。
難怪我就好奇怎麼會有人的出借利率設定在0.01%。原來他的目的不在賺出借利息,而是在盡可能的把股票借出去,不參與除權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參考看看吧!股票出借...(恕刪)


>>>

出借股票

如果未參加除息

獲得權益補償

證券商有沒有列入租賃所得

還扣20-25 %手續費?

可能再要查一下


今年很多股票都被借走

再特別注意看看


英英間LKK

KY股股利所得屬海外所得,若權益補償誤列入租賃所得將得不償失。

2023-05-30 6:58


英英間LKK
KY股股利所得屬海外所得,若權益補償誤列入租賃所得將得不償失。

>>>出借股票如果未...(恕刪)


>>>

前幾年借券收入超過10萬

就是有含權益補償

有些借出的股票會忘記call 回

今年萬泰科股票

券商特別聲明除權除息不call回

借券息5 %

我再注意看看權益補償入戶

有沒有扣除手續費

再比對每月的對帳單手續費金額


借出去的除權息,是掛在借券人身上了, 所以公司配息的股東資料是另一人了, 跟你出借沒關係..他只是把價差還給你, 一般稱 權益補償.
當然..券商會給你的扣繳單就是出借費用,這報稅才看得到.

最後, 權益補償 沒有稅的問題...為何呢?因你是借出一張,到時他再還你一張. 中間的配息都被借券人先拿,他只是再還給你. 反而..出借人賺到免稅,因稅已在借券人身上了.
chuchulee wrote:
借出去的除權息,是掛...(恕刪)


二、權益補償

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收取之權益補償,其屬現金權益或有價證券權益之面額部分,屬股利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而有價證券權益按除權參考價計算超過面額部分,為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予課徵所得稅......

chuchulee wrote:
借出去的除權息,是掛...(恕刪)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0500050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所涉課稅疑義
全文內容: 主旨:函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本(105)年3月23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50
   010713號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旨揭函釋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涉課稅疑義,出借人屬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其取得借券費用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與取得
 權益補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分敘如下:
 一、借券費用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課稅規定:
  (一)營業稅:出借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屬營業稅法第
      6條所稱之營業人者,其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之代價,尚無開
     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疑慮。
  (二)所得稅: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借券費用,係出借人在我國境內
     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行為而產生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 2條規定課徵綜合所
     得稅,借券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
     繳及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權益補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收取之權益
   補償,其屬現金權益或有價證券權益之面額部分,屬股利所得,應
   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而有價證券權益按除權參考價計算超過面額
   部分,為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予課
   徵所得稅。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
   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相關法條:
dolphan

照這個公文涵示..只要權益補償屬現金權益或有價證券權益之面額部分,屬股利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2023-06-04 14:41
dolphan

並沒有區分因除息而取得的權益補償來源是屬於何種情況,例如財產交易所得、收益平準金、54C國內所得還是76海外所得等等...如果是這樣..這所得稅也太好賺了..本不該課稅的反而因借券出去被課稅了.

2023-06-04 14:45
dolphan wrote:
主旨:函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本(105)年3月23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50
   010713號函(如附件),請查照。
二、權益補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收取之權益
   補償,其屬現金權益或有價證券權益之面額部分,屬股利所得,應
   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而有價證券權益按除權參考價計算超過面額
   部分,為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予課
   徵所得稅。


初看這個文,總覺得怪怪的,好像有話沒說完,就回去看臺北國稅局本(105)年3月23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50010713號函,果然:
(二)借券人給付予出借人之權益補償(現金權益及有價證
   券權益),其營業稅及所得稅相關問題:......2.所得稅部分:本
   案借貸制度之出借標的證券(限證交所認可之上市與上櫃有價證券
   )均屬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未取得之權
   益孳息,應由借券人依規定補償出借人,前述權益補償係出借人持
   有我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而產生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 8條規
   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出借人應依同法第 3條或所得基本稅額條
   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權益補償款課徵所得稅規定如下
   : (1)有價證券之權益孳息由借券人領取時:......出借人收取之
   權益補償,其屬現金權益或有價證券權益之面額部分,核屬股利所
   得;而有價證券權益按除權參考價計算超過面額部分,為出售有價
   證券之收入,應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2)有價證券之權益
   孳息由借、貸雙方以外之第三人領取時:......借券人出售借入標
   的證券可視為代替出借人出售有價證券,其返還出借人之權益補償
   應全數視為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其中有價證券權益部分,借券人
   不論以有價證券或等值現金返還,均應依除權參考價計算出售有價
   證券收入,並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為財政部96年 8月
   20日臺財稅字第 09600210970號令所明釋



一樣回歸財政部96年 8月20日臺財稅字第 09600210970號令。

建議直接看臺北國稅局本(105)年3月23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50010713號函或財政部96年 8月20日臺財稅字第 09600210970號令,不要只看證交所擷取的個案意見。這樣比較能有完整了解。
dolphan

證交所函文所引述的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公文的說明四,也就是公文的結論。

2023-06-05 0:17
臺北國稅局105年3月23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50010713號函:
(二)借券人給付予出借人之權益補償(現金權益及有價證
   券權益),其營業稅及所得稅相關問題:......2.所得稅部分:本
   案借貸制度之出借標的證券(限證交所認可之上市與上櫃有價證券
   )均屬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未取得之權
   益孳息,應由借券人依規定補償出借人,前述權益補償係出借人持
   有我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而產生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 8條規
   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出借人應依同法第 3條或所得基本稅額條
   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權益補償款課徵所得稅規定如下
   : (1)有價證券之權益孳息由借券人領取時:......出借人收取之
   權益補償,其屬現金權益或有價證券權益之面額部分,核屬股利所
   得;而有價證券權益按除權參考價計算超過面額部分,為出售有價
   證券之收入,應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2)有價證券之權益
   孳息由借、貸雙方以外之第三人領取時:......借券人出售借入標
   的證券可視為代替出借人出售有價證券,其返還出借人之權益補償
   應全數視為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其中有價證券權益部分,借券人
   不論以有價證券或等值現金返還,均應依除權參考價計算出售有價
   證券收入,並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為財政部96年 8月
   20日臺財稅字第 09600210970號令所明釋。

為什麼宜直接引用臺北國稅局105年3月23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50010713號函,而不用證交所函文呢?
因為證交所函文僅寫到綠字部分,缺了紅字部分,容易讓人誤解,看不到全貌!而這全貌(一種狀況屬"股利所得";另一種狀況屬"出售有價證券收入"。證交所函文僅寫到前者),攸關我們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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