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然羅小姐會更努力花錢的
最怕錢花完了 人還沒走 更何況 很多人還要把錢留給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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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死前兩年內的贈與 需要列入遺產稅的計算
但是並不需要拿出來和其他繼承人一起分
只是需要補繳遺產稅 以及如果有債權人出現的話
需要償還債權人
在現今的社會 單身無小孩 或 頂客族 越來越多了 實在有修法的必要
拿掉兄弟姊妹繼承的特留分
另外 各位知道 兄弟姊妹不但互有繼承權 還有撫養權嗎?
如果你的兄弟姊妹 年輕時好吃懶做 揮霍無度
老了 身體不好 沒謀生能力 又沒小孩 沒老婆 父母也都 不在了
就輪到兄弟姊妹要負起扶養的義務了
對於棄養子女的父母 子女還可以免除撫養義務
但是對於 自己的手足 卻沒有辦法......
如影隨行 wrote:
...我目前就是預設是我先走...至於,我另一半她兄弟姊妹那邊不會有要分的這個問題..(恕刪)
另類想法,樓主和配偶去收養配偶的兄弟姐妹的一位子女(法律名義上的),
真的百年之後,讓這子女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就好了.(當然有風險,要慎選人)
事後也可終止收養關係,回歸正常.
這樣就避免掉樓主兄弟姊妹來分財產.
可預立遺囑, 只給特留分給這子女,這樣就算這人貪心,也只損失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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