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sn2jzw wrote:
都更真的這麼好做,台...(恕刪)
都更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協議合建(地主可自行出土地也出錢來蓋房子)
另一種是權利變換
同樣都是進行都更
都更法條卻獨厚於採[權利變換]的都更方式,
採[權利變換]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
可以保有稅捐減免優惠,
而且完全無時間期限的限制。
都更條例中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可減免稅捐:
四、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
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五、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
六、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
,免徵土地增值稅。
七、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
值稅及契稅。
為何法條獨厚於採[權利變換]的都更方式?
地主自己拿土地也出錢採[協議合建]方式的都更,
卻不給稅賦優惠及減免?
各位不覺得很奇怪?
同樣都是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
卻是完全不給予稅賦優惠及減免,
為什麼?
大家如果都是自己出土地又出錢自己蓋,
這樣子建商要如何撈到油水?
所以在法條上當然要獨厚[權利變換]都更方式,
給予稅賦優惠及減免,
這樣子建商才能有油水可撈呀…
了解嗎?
至於討論到[貪婪]?
如果了解人性後
應該就不難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