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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先後?拋棄繼承?

請兄弟拋棄繼承是對兄弟有利吧
不然繼承有可能拿不到
不如說好
直接給現金
至少一定拿的到

wuyuyutw wrote:
如果是繼承持分的不動產,而債務扣除現金仍不足,需要賣掉持分的不動產。其他持分繼承人為了保持住宅的完整性,要怎樣和債權人談比較好?
如果債務較多,持分的部份不值得抵現還債,就只有看著房子被拆掉一部分?..(恕刪)


>>>

因為持分的不動產處分不易

其他持分繼承人可以用打折的方式

買下債務人應繼分的債權

以後變價拍賣處分不動產時 , 再來分配該筆債權

當然處分的方式 , 可以由共有人之一承受

再把錢 , 分配給各繼承人


繼承持分的不動產 ,很多都是公同共有

債權人不能拍賣公同共有的不動產

所以實務上 ,債權人會先提起代位分割共有物訴訟

依民法1164 , 823 , 824 , 242 , 243條提起訴訟

如果共有物分割有困難 , 得變賣共有物 ,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現在法院就有很多變價拍賣不動產事件

很多父母過世後 , 子女為繼承的不動產無法協議處分

通常是其中一人佔用 , 也不想給租金

或將不動產依市價向其他共有人買下

最後就由其中權益受損的人聲請變價拍賣

通常如果協議不成 , 法院都會核准

最後淪為法拍








NEI0527 wrote:
第一項別鬧了,明確牽扯到民法第244條的詐害債權,也就是所謂的脫產、逃避還錢...(恕刪)


繼承具一身專屬性質,
似乎無法依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來代位撤銷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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