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銀行實務上長久以來都是這樣亂搞
看您父親是否要去金管會投訴台灣銀行
銀行將來要舉證證明您父親知道您叔叔過世且繼承您叔叔遺產
因為民法早就改成當然限定繼承了
所以,您父親是以他所繼承到的您叔叔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您父親知道您叔叔死亡後,還是可以在知悉後三個月內拋棄繼承)
如果您父親沒有繼承到您叔叔的任何遺產
您父親不需要負清償責任
另外,針對前面幾位講的,我補充一下個人意見
一、本件法條應該是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及1153條第1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不一定是保證
二、不是在對方強制執行時講說沒有繼承就可以了,那個新聞報導講的不對,實務上都是透過訴訟解決。
三、退休金不是不能扣,退休金跟自己的錢混同後就是一般的錢了,所以實務上可以被執行。
結論:您父親的錢有機會拿回來,請他不用那麼煩惱。如果台銀不還,看您父親要去金管會檢舉或是對台銀起訴。
簡單回答如上
昨天股票小漲,這次算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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