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閩南海 wrote:
我了解了明天的約...(恕刪)
利息的時效只有5年
但銀行通常會中斷時效
不會讓時效完成,也就是說每5年內會去執行一次,以達到中斷時效的目的
但是從你寫的內容來看,大眾連執行名義都沒有取得
你是繼承人,屆時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的,也就是說,超過5年的利息都不能收
民法規定,超過20%的利息是無請求權的,包含違約金
至於啥狗屁墊付款,請資產管理公司拿出原始契約再說,放心,拿不出來的
還有,銀行委外的資產管理公司,執行業務仍不能逾越金管會對銀行的規範
換句話說,只要該資產管理公司有任何讓你不舒服的感覺
請投訴金管會,銀行會把這一案拉回去自己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