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eanVoyager wrote:
我方才再度打電話給她,再釐清所謂觀察期三個月,是有這條規定,但萬一三個月中確定失智了,(因為,長趙險保的就是失智失能而不是疾病),公司是的確不理賠!!至於退不退保費?要看公司的認定,若認定保戶是帶病投保或未盡告知就不承保也不退費喔!
觀察期內發生風險,
保險公司確實不負理賠責任,
但是要因此認定客戶違反告知義務也沒有那麼簡單。
因為保單條款已經跟你說三個月內發生失智不理賠,
所以正常來說就算真的三個月內發生,客戶也不會去申請,
既然客戶不去申請,保險公司又怎麼會知道客戶失智呢?
如果保險公司不知道客戶失智,又怎麼可能有辦法去調查客戶的病歷呢?
所以違反告知義務實務上沒有那麼容易發現。
反而是過了觀察期後到保單生效兩年內發生失智,
因為這時候客戶就會去申請理賠,
而客戶申請理賠時就會授權保險公司去調病歷,
這時候反而才是關鍵時刻。
簡單的說,
保險公司要認定客戶違反告知義務是需要證據的,
不是保險公司自己認定就可以算數。
最少要有相關的病歷證明客戶在投保前就"知道"自己有這方面的體況而沒有告知。
至於帶病投保,這頂多只能算是不保項目,
並不能算是保險公司主張解除契約的條件,
因為帶病投保的可能性很多種,
舉例來說,
我今天如果有癌症,但是我並不知道自己有癌症,那我去投保防癌險沒有告知,這樣我有違反告知義務嗎?
答案是沒有!因為我自己都不知道,要怎麼告知?
所謂違反告知義務,指的是因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過失,而為不實之說明。
如果要保人跟被保險人根本不知道有帶病,那就算告知事項與實際不符,也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當然就沒有違反告知義務。
所以我沒有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也就不能因此而主張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