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今早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近日,省公安厅组织全省21个地市和北京、浙江、河南等10余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飓风5号”打击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犯罪专项收网行动,成功摧毁多个特大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团伙,侦破系列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案件60余宗,捣毁犯罪窝点90余个,查冻涉案账户700余个,相关案件涉案金额40余亿元,涉及全国50余万人。
互联网时代,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互联网+”的口号进行传销式诈骗,网络虚拟货币成了诈骗利器。投资一点点,赚钱翻几倍,这种短期内高额收益的诱惑,让贪图小利、意志力薄弱的人稀里糊涂地陷入了骗局。
投资虚拟货币被套
4月10日,49岁的镇海居民陈芳(化名)坐在家中,拿着手机焦虑不安,她挂心的是,投资虚拟货币的3.5万元该怎么追回?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她两个多月。
事情得从去年说起。
2016年下半年,陈芳遇到了老同事王健(化名)。许久没联系,两人有聊不完的话题。王健看上去很有派头,原先他是“一穷二白”的状态,现在据说三五年间赚了一百多万元。王健说,这是投资“MFC”虚拟货币的回报。据王健介绍,投资这种货币,一到三年可以赚好几倍。
陈芳非常心动,谁不想找到合适投资渠道赚得盆满钵满呢?不过,多年从事会计工作,陈芳对虚拟货币心有疑虑。于是王健带陈芳加入了一个微信群,里面有几十名“投资合伙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氛围营造,陈芳融入其中。群里不少网友不断讲述“成功投资经历”,陈芳开始动摇。
就在今年除夕夜,陈芳在家中悄悄按下了“确认支付”的按钮,花费3.5万元投资购买了“MFC”虚拟货币。
一段时间后,陈芳发现事情不太对。之前微信群里有人告诉她,只要投资货币,短时间内能赚好几番,分红会打到账户里。但一天天过去,陈芳始终没有收到“分红”。看起来账户中3.5万元还在,盈利却迟迟没有到手。
陈芳想,要不把3.5万元现金提现吧。所谓的投资负责人却说,钱投进去就没法套现。不仅如此,王健还怂恿陈芳再去拉拢几个投资人,声称钱可以来得更快。
陈芳隐隐觉得不妥,同时又发愁已投资的金额无法提现,坐立不安。在家人的支持下,陈芳到招宝山派出所报案。民警告诉陈芳,她投资时没有开具相应收据合同,目前3.5万元购买的货币也没有从账上消失,构成不了诈骗,没法立案。于是,陈芳陷入了两难,愁肠百结。
“只涨不跌”无法提现
记者了解到,陈芳所购买的虚拟货币是马来西亚MBI集团所发行的,这是一家多元化投资管理实业集团公司,在中国并没有实体公司,公司的官网也为国外的网站。
“MFC”虚拟货币购买在该集团特定的一个理财网站上操作,该网站打开后只有登录口,没有注册口,必须要有用户名和密码,否则无法登录。只有交钱购买货币后,才会有专人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当主账户达一定数额,再推荐其他人,就能拿到提成。且那些人建立的账户会自动生成在介绍人下方,构成一个个层级。“只涨不跌”和一年两次近乎翻倍的拆分、配股,是其吸引人们加入的最大噱头。
记者向金融专业人士询问后得知,所谓“只涨不跌”,是指玩家在该网站卖出虚拟货币,只能挂出比当前交易更高的价格,而不允许挂比当前交易价更低的价格。但实际上,这些货币的交易价格增长极其缓慢,其上涨速度取决于新加入人员购买货币的投入。“这在金融投资市场中是很不规范的一种做法。”该金融界人士称,这种做法就是非法集资,后入买家注资才能为先入买家带来利润。如果没有新资金注入,老的资金就困在投资计划中了。
在等待交易的过程中,该网站每半年还会进行一次拆分、配股,拆分以后,一部分的货币必须留在账户内,剩余货币在提现时,网站平台还要收取手续费;而且,不同级别的账户,能够卖出的货币数量也是不同的。其实这些规则就是表面的静态收益很高,实际上提现困难,设置了复杂的条件,还要不停地复投,延缓崩盘的时间。“也就是说,你投资进去很难再把钱拿出来,更不要说是实现短期利润快速增长。”金融界人士说。
相关案件屡见不鲜
近几年来,类似的网络虚拟货币层出不穷。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这些虚拟货币的运作都涉嫌诈骗传销,相关案件屡见不鲜。
2015年7月,重庆巫溪县警方破获一起在无实际交易情况下,采取缴纳入会费、拉人头、许诺高额红利等形式邀请数百人加入MBI游戏理财公司的网络传销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
2015年12月,广西桂林平乐破获一起网络传销案,两名男子利用国外MBI虚拟币理财公司,采取购买虚拟币、拉人头、许诺高额红利等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平乐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查获涉案金额百万余元。
2016年8月,台湾台中警方破获一起跨境诈骗吸金案,马来西亚籍嫌疑人宣称只要投资购买MBI公司“游戏货币”,就可获得高达125%的年利息,稳赚不赔。3年来,这个团伙共诈骗吸金超过10亿元新台币,约合2亿人民币。
这些案件中的受害者绝大部分为中老年人,因为他们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对社会信息摄入较少,特别是对一些新鲜事物的认识相对片面。
记者随机采访了镇海街头几名老年人。“电视上经常报道这种新闻,全都是骗子,我不会信这个所谓的虚拟货币。”60岁蔡先生说,他更倾向于把钱存银行,加上不会操作电脑,所以不会去投资虚拟货币。他认为,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不太靠谱。
其他几名接受采访的老年人表示,虽没听说过虚拟货币,但觉得这种东西不靠谱。他们说,陌生人介绍肯定不会参与,如果是熟人介绍,估计会尝试。不过,如果有亲友劝自己一次性投资上万元,肯定会在心里打一个问号。
维权注意保留证据
那么,一旦陷入网络虚拟货币的的陷阱,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在平时生活中又该怎样去防范呢?
记者走访了骆驼街道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资深律师项先生分析,维权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持有“有效证据”,这样才能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分析本文陈芳女士遭遇的困境,就是没有有效证据。所谓的有效证据,就是能够证明受害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如果要保障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上述的证据。一旦出现纠纷,也可以在最短时间内维权。”项律师说。
区经侦大队警官也从专业角度分析。近几年,国内类似案件层出不穷,侦查人员却很难给案件定性。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目前中国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货币没有制定明确条例,此外,警方无法判断投资公司运作合法性,无法判断虚拟货币真实价值,这些都给侦查工作造成了困难。“一般来说,只有等公司跑路了,才能明确这属于传销诈骗,就能够立案起诉。”警方告诉记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遭遇了这样陷阱,必须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维权。”警方强调,“当然,平时生活中我们也要留个心眼,远离相似的骗局。”区经侦大队警官表示,很多受害人都是经熟人或朋友介绍,放松警惕才误入陷阱。他提醒市民,天上不会掉馅饼,付出和回报往往成正比,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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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屏南县,住福建省建瓯市屏南县**街185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77********,壮族,大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职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区,住湖南省衡阳市**区**村**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区,住福建省龙岩市**区**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4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9年**月**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住陕西省渭南市**区**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住湖南省衡南**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2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住乌鲁木齐市**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潘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4月28日、7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2月28日、5月13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6年3月27日、6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张某甲(另案处理)的推荐下,加入由马来西来人张某乙创立的MBI国际集团旗下的游戏理财平台。该平台借助网络在http://www.mfcclub.com、http://www.mfcclub.net、http://www.mfcclub.info网站进行虚假宣传,销售“MBI游戏理财”项目。该项目规定必须经一名会员推荐,收取下线每人缴纳的700元、1400元、3500元、7000元、14000元、35000元不等的注册费用才能注册为会员,并对推广者实行奖励借以发展下线人员,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虚拟游戏币的涨幅骗取参与者钱财,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交款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叶某某作为会员,虚构事实,在重庆市(巫溪)、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湖北省、四川省等地积极宣传MBI游戏理财项目,发展他人投入资金成为该组织会员。形成以叶某某为首的“海浪团队”,下线形成了以被告人陆某某为首的“火山团队”、以被告人潘某某为首的“绿城团队”、以被告人常某某为首的“宏智团队”、以被告人王某某为首的“无求团队”、以被告人金某某为首的“再来团队”等等。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QQ空间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宣传“MBI游戏理财” 项目,组织下线人员在其创建的QQ群、微信群、QT语音聊天室学习操作方法,并多次在QT语音聊天室讲课。
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9月经叶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空间、微信朋友圈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宣传“MBI游戏理财” 项目,组织下线人员在QQ群、微信圈、QT语音聊天室学习操作方法,发送视频供会员学习,在QT语音聊天室讲课。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4年2月经叶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微信将MBI宣传资料大量转发,加入叶某某等人创建的QT语音聊天室,并在QT语音聊天室讲课。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2月经常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组织下线人员在其创建QQ群、微信群学习操作方法,加入叶某某等人创建的QT语音聊天室,在群里和QT语音聊天室讲课。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4年2月经陆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空间、微信朋友圈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组织下线人员在其创建的QQ群学习操作方法,加入叶某某等人创建的QT语音聊天室参与讲课。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4年3月经王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空间、QQ群、微信群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组织下线人员在其创建的QQ群、微信群学习操作方法,加入叶某某等人创建的QT语音聊天室参与讲课。在巫溪县开设“再来”工作室吸引他人加入。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经王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空间和微信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组织下线人员在其成立的QQ群学习操作方法,加入叶某某等人创建的QT语音聊天室,并在聊天室分享心得体会。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4月经潘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发动身边亲友进行宣传,加入潘某某、周某某等人创建的QQ群或者微信群并在群里交流、学习。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3月经李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组织下线人员在其成立的QQ群学习操作方法,加入潘某某等人创建的QQ群,在群里宣传MBI游戏理财项目、发表心得体会。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3月经潘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大量转发MBI宣传资料,并发动身边亲友进行宣传。
被告人叶某某在传销活动中,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被告人常某某、潘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在传销活动中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常某某、潘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叶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MBI宣传资料、银行交易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苗某某、柯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杜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潘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查、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潘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以投资经营“MBI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注册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属于非法传销活动。在传销活动中,各被告人积极宣传、发展下线,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叶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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