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GINE wrote:你應該沒玩過股票吧...(恕刪) 哈哈,我的確是不太會玩, 但CAMI大這篇應該是實戰分享,所以我有點搞亂了,CAMI1 wrote:可以去卷商開雙向借卷戶頭 把股票借出 約定出借費率 當除權息時如果股票順利被借出 自然除權息就不會押在自己身上 卷商會用權益補償的方式退給該給你的部分 這時 約定的費率又可以多賺 一舉兩得...(恕刪)
jefkkk wrote:哈哈,我的確是不太...(恕刪) CAMI大~提出的方法~我也不太了解!!也許是新的避稅方式吧!!正常來說~股票不會不見也許是股票除權息時候~把股票壓放在卷商身上卷商是法人~除權息的稅率比較低除權息後~卷商再把你因為除權息的股價損失補給你!!而且要質借出去的股票~通常都是熱門股飆股大部分的股票不容易質借吧!!其實稅率不是很高的人沒必要這麼麻煩可抵扣稅率雖然減半了~還是能幫你負擔一部分的稅早期~鋼鐵股可抵扣稅高達45%我媽除息50萬~還可以退稅20萬
建議看一下,財政部960820台財稅第09600210970號令,內有很詳細的說明,如果你所知道的跟函令不符,建議要多思考一下有價證券擔保品之股利:借券人於有價證券借貸期間提供之有價證券擔保品之股利,仍屬借券人之股利所得,.... erisstu wrote:存股一族,為了節稅...(恕刪)
專家1100 wrote:建議看一下,財政部...(恕刪) 再補充一下衛生署函釋「融券保證金利息所得」、「出借有價證券(交割借券)所得」及「信託借券所得」是否排除計收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行政院衛生署 函機關地址:10341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傳真:(02)85906032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發文字號: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90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主旨:有關「融券保證金利息所得」、「出借有價證券(交割借券)所得」及「信託借券所得」是否排除於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乙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25日臺證結字第1010301940號函及本署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溝通協調會之建議事項辦理。二、旨揭三項所得,經審慎評估其作業程序及發生數量後,基於扣費義務人就源扣繳之可行性及行政成本考量,爰將「融券保證金利息所得」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至「出借有價證券(交割借券)所得」及「信託借券所得」則免納入扣取範圍,並待未來二代健保施行之後再視實務情況續予檢討。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以下簡稱借貸辦法)第2條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係指出借人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並由借券人以相同種類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行為。」第3條規定:「出借人出借有價證券得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第52條第4項規定:「出借之有價證券遇除權除息時,借券證券商應依本公司計算該有價證券之權息價值,以現金補償出借人。」依上開規定,股票出借人向借券人收取之借券費用,核屬財產租賃所得,另出借股票遇除權除息而向借券人收取之現金補償款,核屬其他所得,2者均應申報綜合所得稅。最後一句,別想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