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ixuol wrote:
用餐噎死 是不是意...(恕刪)
我覺得這你的論述不合理。
你前述的三項,的確達到意外的事件,畢竟這樣發生的機率不在人生活的日常必經之事。但相對的,咬異物咬斷牙齒的因素卻很多,譬如是蛀牙,或是天生的鈣質缺乏,這或許不是要保人預料的,但缺是要保人自己可以預防的事,不理賠我覺得是合理的。
舉個例,如果有人因為齟齒做了根管,也沒有依照牙醫師的建議做牙冠,結果在事後的一年後,牙齒咬異物斷了,那試問這樣也算意外嗎?如果保險公司不查證,就依伸報的案件賠償,那豈不是很不合理。
因為牙醫師,無法知道牙齒好與壞的前因後果,所以這件事被定義不是意外,其實不能算保險公司刁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