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欠款的人…


bob19620102 wrote:
跟你保證 正規銀行體系的呆帳 100000%%%%%%絕對不會變成電視上演的那樣變成流氓來撒冥紙丟雞蛋討債啦..


範例 以台新銀行為例台新銀行委託債權催收業者名單

在此先聲明本人並非指台新銀行委託他人進行不法行為追討,而是說明當債權委託出去時什麼形形色色的人都有很難避免
希望年輕人要學會打算自己的未來。
嗯,看到您的回應便知是真有心的人,相信您一定會有企圖再加強本職學識,將來寫的文章自會行雲流水。謝謝分享。
什麼鬼呀 wrote:
不好意思,小弟我從國...(恕刪)
bob19620102 wrote:
只能說..你電視8...(恕刪)


想請問您有被債務處理公司催債過嗎?

我以前有個朋友就是在做債務處理公司

基本上,他們會低價買下銀行的不良債權(平均大概是2折吧,以年限看,越久折數越低)

所以原本卡奴們的債務人就變成他們

他們催債的方式:每天打電話到公司總機問候你,絕對不會打你的手機

為什麼?讓你在公司有輿論壓力

基本上,他們也不會口氣很差飆髒話,就是每天都打好幾通來

如果沒用,換穿黑西裝的年輕人來陪你上班

每天站在你公司外面,笑笑的問你,什麼時候方便還錢呢?

如果沒工作的,有另外的做法

只能說,他們討債花招很多

但是都會儘量控制在不違法範圍內




rick.win88 wrote:
範例 以台新銀行為...(恕刪)


so what?..

金融機構委外託收債權一樣有嚴格規範啦..

反正就跟你講不會像電視演的無腦劇那樣出現黑道討債的畫面啦..
Miky23 wrote:
想請問您有被債務處...(恕刪)


你想像力太豐富..

查到在哪上班 直接法院申請強制扣薪1/3 扣越久領越多..

把人逼走 沒班上 一毛錢都要不到..
程青蛙 wrote:

...


觸犯刑法 妨礙自由 傷害...誰要去被關?..(跟你說 銀行債權追討都有嚴格限制 不會發生那種事的啦)

你小心被銀行法務人員看到這篇文章..

被銀行法務人員看到備份起來 你就準備收存證信函 你就準備上法院了..
bob19620102 wrote:
so what?....(恕刪)


呵呵呵,看來您是有看沒有懂

這樣也好,單純的人最快樂


bob19620102
加入好友 加入黑名單
2016-06-30 09:19 #36
回文私訊連結引言收藏回報
Miky23 wrote:
想請問您有被債務處...(恕刪)


你想像力太豐富..

查到在哪上班 直接法院申請強制扣薪1/3 扣越久領越多..

把人逼走 沒班上 一毛錢都要不到..


那些不是我的想像情節,哈哈哈

是以前的朋友就是在債務處理公司工作

rick.win88 wrote:
在銀行債權還未賣出時你的話「有可能」是成立的,因為債權是銀行體不是個人,那當銀行把債權賣給財務管理公司後這時什麼人要去跟債務人討債都有可能


反正跟你講你也不願相信..

百分之一千萬不會啦..(不可能會出現黑道討債的情節啦)

金管會有嚴格規範 銀行債權 不會變成黑道來討債就對了啦..

別再相信電視的無腦劇啦.




Miky23 wrote:
是以前的朋友就是在債務處理公司工作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銀行債權催討規範嚴格 隨便觸犯哪一條規定 一旦被檢舉到金管會 業務處罰是非常嚴重的.


隨便節錄一段...你朋友有催收人員的證照嗎?

金融機構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事先確認受委託機構具備下列
資格條件:
一、受委託機構應為下列其中之一: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載有辦理金融
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之公司。
(二)依法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三)依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
二、受委託機構虧損未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但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
三分之一,如已依相關規定完成增資程序者,不在此限。
三、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應完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之人員:
(一)曾犯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所定相關暴力犯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有其他債信不良紀錄尚未了結
者。
(四)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違反本辦法而離職,並經金融機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登錄者。
四、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未完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應於任職後兩個月內補正。
五、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應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
項除第十三款外之各款所述情形,並出具相關之聲明書。
六、受委託機構具有為承辦受託事務所需之完備電腦作業處理設備,相關
作業人員之電話須裝設錄音系統,錄音系統須與電腦系統配合可即時
調閱錄音,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需所有電話暨外訪時均予
以錄音並製作備份且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其錄音紀錄不得有刪除或
竄改之情形。

第 14 條
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
及監督,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
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二、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
債務。
三、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五、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應表明身份及其目的
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如經第三人請求,應表明係接受特定金
融機構之委託,受委託機構之名稱,外訪時並應出具授權書。
六、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但如
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受委託機構為金融機構訴訟代理人並經該金融
機構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不在此限。
七、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客戶
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
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一款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一、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羈押等刑事處分。
二、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三、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四、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拍賣等
執行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
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
一、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
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向債務人
催收。
二、以明信片進行催收,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及其他方式,足
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但公
司名稱,不在此限。
三、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
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第 15 條
金融機構與受委託催收機構訂定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契約除須符闔第
十條規定外,契約中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不得有第十四條所列
各項禁止催收行為,受委託機構應明定解聘或懲罰違反相關規定員工
之標準。
二、禁止複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債權催收。
三、受委託機構應定期或隨時向金融機構回報債權催收處理、客戶申訴處
理等情形;受委託機構及員工於內部管理或催收作業等有違反法規之
情形時,應將相關案情立即回報金融機構。
四、受委託機構於聘僱人員時,應取得該受僱人員書面同意金融機構及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五、受委託機構應將違反第十四條各款規定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金融機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