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820 wrote:
不了解 就不要亂說話...(恕刪)
告我告我,我在二樓。
包裝紙在精美,總有拆開的時候。
當你想為自己的立場辯駁,
只需要解釋清楚就好了。
根本不需要告訴別人你多會賺。
還是你沒辦法解釋,所以只能這樣的方式來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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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24003579-260410
原新聞出處↑
公平會今日委員會議通過,榮騰網路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傳銷商加入時,
使其簽署不利於傳銷商退出退貨之書面切結,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會於103年8月29日派員赴榮騰公司營業所業務檢查,查悉榮騰公司自102年12月起,
除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外,尚須另外簽署「切結書」並附於參加契約,
然該「切結書」載有「如有退貨之情事,
而其退貨原因非出於「經銷商參加契約」第10條第2項之商品(產品),
而係以同條第3項之商品(產品)要求退貨者,除第3項第a款外,
本人或本人之下級組織均無條件拋棄該條第3項所定全額退款,
或原購價打折退款之權利或要求,絕無異議。」
又榮騰公司參加契約第6條「傳銷商退出組織之條件及衍生之權義」
載有終止契約之退貨商品價值減損計算參照第10條規定,
故該契約第10條「貨品減損價值計算說明」適用於傳銷商之退出退貨,
而該「切結書」有令傳銷商認知並切結於加入30日後,倘有意終止參加契約者,
對於已購商品辦理退貨時,可能無法取回經扣除商品價值減損後可退還之退貨商品款項,
是以,前開「切結書」要求傳銷商於終止契約時,無法依參加契約所訂之退出退貨規定辦理,
即增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所無之限制,亦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意旨相悖,
顯不利於傳銷商退出退貨,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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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如果在經濟情況允許下
煩請先請律師 研讀相關法規
做一間守規矩的好公司 @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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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別說這個了,你聽過安麗嗎?
每次碰到直銷 對方一定先告訴你
多好賺 多會賺
直接GOOGLE圖片 就看到一堆類似的
講都不想講 真的有這麼好賺 還需要拍存摺嗎@@?
為什麼要拍存摺 一樣的道理麻 怕別人不知道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