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ugolu0421 wrote:七萬多~...(恕刪) 這金額可能不夠老闆、會計去跑法院的工錢、律師費,很尷尬你沒事匯到我戶頭,我還要請假跑去銀行匯回給你,不然要告我,我聽了也不是很爽看能不能協調他留下兩萬當吃茶,請他匯回餘款。
Nuke worker wrote:看能不能協調他留下兩萬當吃茶,請他匯回餘款。...(恕刪) 這應該是比較合乎人情的做法。彼此討論個可以接受的數目,犯錯的人得個教訓而同時也彌補了受款人因而發生的困擾,合情合理。如果我是當事人,一開始就會這麼走。以前我老闆告訴我一句話,受用了終生。--------做生意,一切都是可以談的---------不過法律層面的學習機會也可能就這麼結束了。.......:(
golugolu0421 wrote:如主旨 我有朋友做...(恕刪) 先發存證信函要求歸還.時候過了就再電話通知下.對方若不願意歸還就只能上法院了只是你先跟對方說會把上法院的成本(律師.員工處理時間.來往的處理費用)都加計進去..這樣才不會虧本..
先打聽看看對方在哪間新公司任職打聽到了再無意間透漏將會採用公司對公司的溝通方法.例如提醒對方公司人事.薪水千萬要算好不然可能會拿不回來之類的(隱性的威脅.不然一般沒有公司會去理員工前公司的事.不過這也有點事關員工操守.)如公司方面不辨出面 就自己巴結點 看去對方的新公司要(如果對方珍惜這個工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