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句話聽起來可能很多人覺得八股..甚至認為好笑?!
但是這的確是立法定下來的遊戲規則
絕大多數的中產階級乖乖的遵循這個遊戲規則走..
而大部分的既得利益者則是想將他們不守規則的行為試圖合理化吧!
光華商場將開發票,刷卡的費用轉嫁消費者..房東將租金報稅成本轉嫁房客...
認為不繳稅是雙贏的方式?說穿了只是不願為自己的既得利益付出每個有一定以上收入的人都應納的稅金.
法律明文規定,有一定以上收入就該依法律規定的比例繳納所得稅..為何房東的收入就有一堆理由逃避申報?
似乎還說的振振有辭...
絕大多數的受薪階級依法誠實納稅,在那些不繳稅房東的眼裡,想必都是沒辦法的傻子吧?

acehwang wrote:
謠言有很多都是錯的,...(恕刪)
既然是"謠言",當然很多是錯的.不過想必大大沒有實務經驗.所以沒有看過規定跟實際合約.
契約違法違憲自然是無效,所以合約規定"不得報稅"是違法.
但轉嫁就不一定.大大說:在合約中載明稅金由房客負擔,那這一條是沒有用的。這句話是錯的.
有興趣可以去書局找所得稅法解釋彙編,它針對相關法條及實際發生案例有明確說明.(ex:釋示函令標題: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等)
a79456 wrote:
既然是"謠言",當然...(恕刪)
我的工作就是和稅務有關的,實務經驗多不多就別談了,租賃契約我看到不想看了,我的電腦還存有兩種格式的租賃契約書,隨時供客戶使用,你引用的法條的和我所說的是不同的。
一、契約可以訂房客代房東需支付房東的稅金,但是如果房客也付給房東了,這筆稅款就視同是房租的一部份,也要列報為租金,舉例說:契約約定一年房租100萬,如果房客再支付10萬的稅款,這兩筆加起來就是房客的租金支出110萬,房東的租金收入110萬,要申報給國稅局的就是110萬。這是你引用的解釋令是在解釋這一部份,而不是規定房東有權力要房客付稅款。
二、上述的例子是房客『願意』且有實際支付這筆稅款才會成立,如果房客到時侯不支付這筆稅款,房東拿著契約書到法院請求支付,會因為契約內容違法,而判決房東敗訴,而房客不必支付這筆金額。也就是說這個解釋令的規定是建立在房客『自願』且『實際支付』這筆金額為前提的。因為這筆稅款原本就是要房東繳納,現在如果由他人代為繳納,就視同是租金收入的一部份。但不可因此解釋成房東有權力要求房客支付稅款。
三、所謂的轉嫁,是要在租賃契約中直接將可能的稅賦成本一次加入,也就是上例中110萬直接訂為契約金額,而不是另加入違法的條文來請求支付稅額。也就是說房東心中原本要收的租金是100萬元,但是因為可能會有10萬的稅金支出,所以就將契約金額訂為110萬元,申報給國稅局的也是110萬。如果要用契約將稅款轉嫁給房客,就要直接在租金金額中訂明,對房東才比較有保障。如果是另以條文規定,那無異是畫蛇添足,效果適得其反。
四、所謂的契約無效,不只是違反憲法,還包括違反各種法令、公序良俗及被暴力脅迫所簽訂的都屬無效。如果上例房客不支付,房東去法院控告房客,房客說:『我有反映過這不合理,但是房東說如果我不簽房子就不租給我。』這就構成言語的脅迫,雖然很難證明,但依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通常認定房客為弱勢的一方,而相信房客,更不用說租金的稅額原本就不屬於房客應負擔的。
五、外面文具店賣的租賃契約書,條文大都偏向保障房東,所以有稅捐由房客支付的這個條文,也因為這樣很多人就以為這個條文是有效,事實上文具店賣的很多制式的契約,都有很多是有問題的,所以我電腦中的租賃契約是將這一條條文給去除的。
六、你所引用的解釋令並不是在告知房東的權力,而是稅法就實際現有社會發生的現象做出國稅局對租金金額的認定所做的解釋。實務上幫房東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為租用房屋所做的改良修繕及租地建屋租約到期房屋歸房東所有等情形,都視同是租金的一種。
acehwang wrote:
我的工作就是和稅務有...(恕刪)
先弄清楚:違法.
1.違什麼法跟
2.為何違法
收入報稅本是國民應盡之義務,所以房東有收入要報稅是一定的.不報跟不按規定報(甲變成乙)才是"違法".
但由誰負擔(出錢)則依照契約註明,若契約明定由何人負擔,則照契約內容行使之.這是不"違法"的.而且當你簽下時,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跟"房東有沒有權力要房客付稅款"一點關係都沒有,也跟你說的第四點會有不同答案.(放心好了,實務上房東不會說:不簽就不租給你.他會說:那房租就要提高.)(房東有沒有權力要房客付稅款呢?這是房東跟房客要去協商的.法律沒有強制規範)(稅金不應由房客負擔,但可以合約約定.)
另外大大一直忘記,租金報稅屬於個人綜所稅,跟房屋稅地價稅是不一樣的.那是要併入房東收入算出來才知道.房客一定要把錢給房東.不是房客去拿張紅單子看多少就可以去繳的.既然是房東繳,也沒有違法問題.有問題只是錢的來源,問題是:法律沒有規定放在房東口袋租金是房東的,稅金就不是房東的.
最後要說的是:之前回應只是針對"在合約中載明稅金由房客負擔,那這一條是沒有用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也沒有違法,(還是現在有新判例??)回應解釋函令也只是要點出來,在社會公益良俗上的見解是"可接受".沒有其他意思.
PS:其實你的問題之前就已經有人討論過了.搜尋下就有.應該不用再回應了吧!
違什麼法,就是憲法呀!憲法規定納稅為國民應盡的義務,當然不可以用條文轉嫁他人。
根據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在給付租金時,需依法代為扣繳10%,也就是之前的例子中100萬的租金,先扣10萬繳給國稅局,在年底申報扣繳憑單時房東可拿去申報後扣繳(這裏是由房東直接拿紅單去繳),房東實拿90萬,但是大部份的房東是想拿100萬,所以才會在契約中又訂出這一條,希望房客給他100萬,10萬由房客幫他繳,而公司一樣是報給國稅局100萬的租金所得,另外房東又有10萬的扣繳稅額可以抵稅,這才是房東希望的目的,也因為如此外面賣的契約書才會寫上這一條,而這也違反了所得稅法的扣繳規定,在合約中載明稅金由房客負擔,那這一條當然是沒有用的,而且違法的呀!
而你所提出的解釋令是因為國稅局知道,社會上普遍有這種情形,因而做出這樣子的規定,和公序良俗無關,稅法的解釋純綷是從課稅的角度出發,希望房東能以較高所得報稅。也因為該條文是不合法的,才會做如此解釋,否則該解釋令就可以直接解釋成:『營利事業代為繳納之扣繳稅款,為私契之合法行為,不必將代繳之稅款併入房東之租金收入。』
我不知道有沒有什麼判例,我只知道生意人是以和為貴,房客通常為了和房東保持良好關係,通常會恨在心裏,默默代繳,房東也不會為了這樣子去跑法院,因為他通常會從押金中去扣除。
跟你說吧!這是業餘的苯房東才會這樣子訂,聰明的職業房東,是一開始就把稅額給算入合約中的,扣繳稅款要繳納時,會請客房開單給他,自己拿去繳。這樣子房客就不會覺得吃虧,房東和房客的關係才會維持得很好。
回不回應是我的事,之前的討論我不會去找,也不想看,因為就你傳逹的訊息就知道那是錯的,根本不必去看。我所得到的訊息,除了是國稅局的講習肉容得知,也有從律師事務所辦的講習得知的,你的堅持是你的事。
acehwang wrote:
房東不會這麼說,不見...(恕刪)
看到大大之前回文跟這次的回文突然發現:該不會大大你從頭到尾一直說的都是在用"營利事業"混著"個人"及"扣繳"為例子???
但樓主開版討論的是:"個人對個人"及"綜所稅"問題吧!
PS:acehwang大大說上過國稅局跟法律事務所很多課程.想必你上的應該是:營利事業扣繳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這類跟"營利事業"有關的課程吧!這類課程說真的我以前事務所都不知道開過多少次,找過多少客戶的會計稅務來上課.尤其兩稅合一時,不知道講多少次每個人都還在那問題多多.

PS:其他大大若要知道正確答案,在網路上搜尋"不得申報"或"租金稅額負擔"就可以找到一堆事務所跟租屋網的回答.多數的回應都是:
"契約中若約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東或房客之一造負擔,則依照契約內容行使雙方權利義務。"
or
"至於稅捐部份,坊間契約書版本中均有:「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房客負責補貼」,這一條規定對房客極不合理,如使用坊間契約書與房東訂約時,則應爭取予以刪除,以維護自身權益。"
看看有沒有哪位大大願意試試看可否抗告成功,到時候貼上來看看吧!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