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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 漏稅 "判補684萬"定讞 怎麼判罰這麼重??????????????


htn721 wrote:
租金收之扣除額,
除了修繕外,
主要是因為標的物的折舊。

不過若是以藝人來說,
說不定他的折舊比例比45%還高。



所以說執行業務所得成本扣除率45%也沒什麼
有些人就搞不清楚執行業務所得的定義
還敢上來扯租金收入的成本扣除率

jackelhou wrote:
所以說執行業務所得成...(恕刪)


執行業務所得很重要的一點是盈虧要自負

例如醫師 會計師 律師等都要去招攬客戶

另外私人開業也需要水電等人事成本

但是像林志玲這個案子是由凱渥統一接案

本身又不需要去招攬客戶等

還有雖然房屋租賃扣除的成本其中主要是因為折舊

但是修繕這個行為本身就是為了延長房屋的使用年限

如果說藝人因為體力 記憶力衰退可以列入成本扣除

那人人都可以適用45%的成本扣除 因為沒人可以躲過歲月的摧殘

里歐哈特 wrote:
執行業務所得很重要的...(恕刪)


所以我認為林志玲被認定為薪資所得是很正常的
除非她有設立工作室
並且有依規定設置帳簿
不然是沒理由讓她可以扣除45%的成本
前面還有人扯到她母親的政治顏色呢
只能說現在的工讀生真的一點都不用功

m1234567m12 wrote:
志玲姊姊是沒甚麼問題的啦
問題是在志玲的媽媽顏色不對
顏色對了連詐欺都可以沒罪,更何況漏稅這種小事!


是啊!

顏色對了,貪污都無罪了,而且老婆兒子都不用關...

更何況漏稅這種小事!
為誰辛苦,為誰忙~~

hankchen1210 wrote:
我只知道李沁安無罪...(恕刪)


我也知道陳水扁無罪...

為誰辛苦,為誰忙~~
有一個沒繳錢喔
有一個沒繳錢喔
有一個沒繳錢喔

herc wrote:
我也知道陳水扁無罪...
....(恕刪)


對啊,人家馬大就有罪。

喂,我記錯了,馬哥無罪欸。

是幫馬哥記帳的那個人有罪。

阿扁...,下輩子記得不要經手記帳。



李阿桑身背雙重國籍,大聲罵別人雙重國籍。

除了兇一點,狠一點,臉皮厚很多點,法律放得比較旁邊一點,

無罪是一定要的啦。

ebola01 wrote:
志玲當姐姐太久便志玲...(恕刪)


扁維拉已成功救援李小安,成為目前最熱門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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