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n721 wrote:租金收之扣除額,除了修繕外,主要是因為標的物的折舊。不過若是以藝人來說,說不定他的折舊比例比45%還高。 所以說執行業務所得成本扣除率45%也沒什麼有些人就搞不清楚執行業務所得的定義還敢上來扯租金收入的成本扣除率
jackelhou wrote:所以說執行業務所得成...(恕刪) 執行業務所得很重要的一點是盈虧要自負例如醫師 會計師 律師等都要去招攬客戶另外私人開業也需要水電等人事成本但是像林志玲這個案子是由凱渥統一接案本身又不需要去招攬客戶等還有雖然房屋租賃扣除的成本其中主要是因為折舊但是修繕這個行為本身就是為了延長房屋的使用年限如果說藝人因為體力 記憶力衰退可以列入成本扣除那人人都可以適用45%的成本扣除 因為沒人可以躲過歲月的摧殘
里歐哈特 wrote:執行業務所得很重要的...(恕刪) 所以我認為林志玲被認定為薪資所得是很正常的除非她有設立工作室並且有依規定設置帳簿不然是沒理由讓她可以扣除45%的成本前面還有人扯到她母親的政治顏色呢只能說現在的工讀生真的一點都不用功
m1234567m12 wrote:志玲姊姊是沒甚麼問題的啦問題是在志玲的媽媽顏色不對顏色對了連詐欺都可以沒罪,更何況漏稅這種小事! 是啊!顏色對了,貪污都無罪了,而且老婆兒子都不用關...更何況漏稅這種小事!
herc wrote:我也知道陳水扁無罪.......(恕刪) 對啊,人家馬大就有罪。喂,我記錯了,馬哥無罪欸。是幫馬哥記帳的那個人有罪。阿扁...,下輩子記得不要經手記帳。李阿桑身背雙重國籍,大聲罵別人雙重國籍。除了兇一點,狠一點,臉皮厚很多點,法律放得比較旁邊一點,無罪是一定要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