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jackmobile01 wrote:
感覺市府有點軟化了,...(恕刪)
別倒因為果阿
google受罰完全是因為不遵從台灣法律
搞成是台北市政府找他麻煩根本就是錯的
還有其實內幕是都是蘋果的陰謀
因為是蘋果的APP被台北市議員踢爆
蘋果超級app下架 議員要求退費
2011-06-23 中國時報
米高鹽 wrote:
台北市政府的官員啊....(恕刪)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19-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來源:消費者保護法
法條要看好阿!!
這個鑑賞期的規定是指非實體商店購物
不是實體商店購物 實體商店購物在經過驗貨交付金錢後要退款是相當困難的
除非像是...塑化劑事件才有大規模的退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