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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浩鼎的驚人事實(有科學證據)

投資股票到這種狂熱的地歩,真是太奇怪了。

要信浩鼎,不如去信王雪紅,至少滑手機也比打癌症藥好得多了。

我買股票是拼命找股票的缺點,覺得都沒有大問題才敢買,

對公司的好消息一定都是打折看待。

盲目與跟風都是失敗的康莊大道。

但樓主....我還是祝你好運賺大錢啦!!!
cyril74 wrote:
美國有太多太多,沒...(恕刪)


聽你在唬! 來來告訴我們在美國有哪幾隻股票沒營收好幾年, 股票還可飛天攥地的! 讓我們長長見識.

當初創立在美國的Optimer從1998年到2013被收購沒有一年賺錢的, 至少還有營收不是一同一票人麼下市前被收購的股價反而是低於市價(12.x)以10.75被買走. 怎麼沒有飛天攥地. Optimer 當初2012 9月以1鎂賣給尹衍樑 43%浩鼎 股份, 同年12月就在台灣被炒到3倍90元. 難道這些美國人是笨蛋, 不知道浩鼎有多棒!

單就張先生吹年翁先生創立Combicom, 兩億美金賣給杜邦-這種網路都可查到的假事, 我就對這種公司的誠信打折扣了!

如果你覺得浩鼎好棒棒, 你應該勇敢的下手不要猶豫了, 星期一就買個10張給大家看看.

上面幾位大大分析很澈底

另外今天這一篇新的報導也寫的好
dy1206 wrote:
浩鼎13主管賣股真...(恕刪)


簡單講,只要對於新藥研發稍有認識的人都知道,癌症疫苗失敗率很高,通常在二期都不會過關,只會在三期過關,因此浩鼎這些經理人根本不用知道內線消息,也會提前賣股,如此而已

我本人也是猜到解盲不會過(其實不難猜,因為幾乎都是失敗收場),但在我開始寫這篇文章時準備低接回股票,因此不用替我擔心套了多少錢,應該幫我算算賺了多少錢

只是看到很多人哭天喊地,才特別寫了此文,把新藥投資心得做了分享

基於自己的知識去猜重大消息,不可能是內線交易處罰的對象,檢察官只是想出名而已!

若猜對了,就算內線交易,那大概沒人敢玩股票了

根本定不了罪,浪費國家社會資源罷了!

太多太多內線交易案,最終經理人都是無罪定讞

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及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將由「獲悉」改為「實際知悉」;未來檢察官起訴時,必須負涉嫌者「實際知悉」的舉證責任,未來檢方起訴內線交易案的條件將趨嚴格。

以浩鼎來說,原本法律規定的「獲悉」是,浩鼎經理人已經知道實驗組部分病患的狀況,而「實際知悉」則是知道全部的實驗組與對照組的狀況(即收到解盲結果的星期五下午收盤後)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id/2273
明基在得知審判結果後,也立即發出聲明,指出當時檢察官未能詳細研究國際企業經營的實務,以不完備的法令來審視國際企業的經營判斷,不僅造成明基主管的困擾,甚至一度讓公司經營面臨空前挑戰。所幸法院釐清相關事實,以判決還給李焜耀等人清白。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847087
力晶半導體公司董事長黃崇仁,被控併購旺宏電子12吋晶圓廠前,找親友購買旺宏股票,觸犯證交法內線交易罪;最高法院認為,公司營運重大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股票才算內線交易,黃提早購買旺宏股票未觸法,判黃無罪定讞。

也就是說,檢察官要起訴浩鼎經理人時,必須要能具體舉證浩鼎經理人賣股是因為已知知悉解盲結果(拜託,距離開始解盲還那麼久,哪有辦法知道?根本就沒有結果,是要如何知道?),而且是必須有具體事證,不能單憑證人的證詞

因此,現在只不過是檢察官手中缺乏具體試驗,而打算開始偵查,而將浩鼎經理人列為被告,但偵查終結的結果將是:不起訴處分!

敬告空方,還是要等到檢察官真能拿出什麼具體事證,再來嘴砲,不然很快就會被打臉

若星期一開盤大跌,剛好又是一個很漂亮價位的買進時機,再靜待六月公布數據,展開的報復性上漲



法規頂多就是更嚴格的限制經理人與股東,不得在拿到藥證或是開始有營收、獲利之前賣股票而已

這是讓新藥公司在沒有營收與獲利前就可以股票上市的一種平衡機制

至於浩鼎OBI-822本身的療效與拿藥證的時程根本沒有任何影響

因為OBI-822早已研發完成,剩下只有繼續做人體試驗

浩鼎主持人體試驗的許友恭就連被告都沒列入,所以完全不會影響OBI-822的人體試驗進展
cyril74 wrote:
簡單講,只要對於新...(恕刪)

知道很可能解盲失敗 + 是市公司高層 + 提前賣股
很抱歉, 等著被關吧



證券交易法對內部人及內線交易之定義:

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1)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2)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由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另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上開第(1)(2)之人準用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亦即上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等人所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以上兩條文所列各款之人通稱為內部人,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在該消息公開前通稱為內線消息。綜上,我國證券交易法所謂內線交易係指公司內部人於獲悉內線消息,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內部人不得買賣該公司之股票。

[內線交易之刑責]

從事內線交易者之相關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
內線消息既非一般投資人所能獲悉,為平衡起見,對於上開掌握或垂手可獲該等消息之人,自應禁止其在該等消息公開前,進行所涉股票之買賣否則即應負民刑事責任。
(1)民事賠償:內部人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2)刑事處罰: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shukae wrote:
知道很可能解盲失敗 + 是市公司高層 + 提前賣股
很抱歉, 等著被關吧...(恕刪)


浩鼎經理人都是在重大訊息(解盲結果)發布前1個月前賣股的,但法律是規定18個小時前才算內線交易

檢察官連起訴都沒辦法,何來被關?

如果只是很可能解盲失敗,而賣股,頂多解釋成規避風險罷了,根本不可能被關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頂多就是說這些經理人缺乏道德罷了,說是罪犯就太過了!

但我做投資,不是要去投資聖人

cyril74 wrote:
浩鼎經理人都是在重...(恕刪)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
,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
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
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
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
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
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
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
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
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
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
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
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
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
買賣之人準用之。

主要是這句話實際知悉,只有解盲結果出來,才實際知道!解盲之前猜的都不算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要信浩鼎,不如去信王雪紅,至少滑手機也比打癌症藥好得多了。

我買股票是拼命找股票的缺點,覺得都沒有大問題才敢買,...(恕刪)


就算你沒賠錢,但這就是為什麼你賺不到大錢的主要原因!!!

玩股票就是要去找有題材、有夢可以做的,才會有價差

但,做夢讓別人去做,我在旁邊看戲

我只能說浩鼎的利空差不多都放光了,持股大戶依然默默低接股票,等著迎來六月後開始連續放利多

單單只是上週,持股400~800張的大戶,總共增持了1000張,相對地散戶(10張以下)則持續減少


就算有浩鼎經理人被列為被告,大戶反而會趁機大舉加碼,因為經理人個人的官司,根本不會影響已經研發完成OBI-822的療效

就算浩鼎經理人都馬上抓去槍斃,也不會有任何實質影響

股市本來就漲漲跌跌,但能笑到最後,總是少數人,少數成為贏家

就讓看空者再多開心幾天 ( 咦? 有什麼好爽的?你有因為放空而獲利嗎???? )
jutfq wrote: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恕刪)


我不懂,你為什麼要重複貼你自己都看不懂的法律

請問浩鼎經理人是在什麼時候賣的股票? 都是在解盲前1個月之前

解盲是在什麼時候? 都是在經歷人賣股之後最短1個月之前

請問如何能有內線交易之情事呢?


看不懂法律,我還特別把黃崇仁的案例貼出來,這樣還看不懂???

黃崇仁是有更明顯的作動(他在開始談併購,並覺得有把握可以談成時),也不算內線交易(法律是認定併購簽約後,才算是「實際知悉」)

力晶半導體公司董事長黃崇仁,被控併購旺宏電子12吋晶圓廠前,找親友購買旺宏股票,觸犯證交法內線交易罪;最高法院認為,公司營運重大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股票才算內線交易,黃提早購買旺宏股票未觸法,判黃無罪定讞。

勸勸看空者,你去別的地方自己互相講來講去開心就好,不要來我這裡,讓我打臉,你會比較能快樂一點

因為在很多時候無知真的是快樂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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