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這麼晚回覆
1.刑法採無罪推論,控訴人要能證明對方有犯罪行為,才有可能成立。(不起訴書中有詳列
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
這是我查到的!!
2.這不行啦,這樣不就全天下人都有犯意(誰不愛錢?)
說的沒錯!誰不愛錢!但是做錯事的人往往有一大堆理由跟藉口
3.要由控訴方舉證,以本案,樓主需要舉證,至少要先說服檢察官,不然連立案的可能性都很低
我舉證了!但是檢察事務官不收
4.我大概看完了檢察官的不起訴書了,檢察官在裡面詳述了他的論點。有幾點的確充滿了爭議性:
1.國泰表示,有跟保戶說明並收回表單,以此論證有告知保戶,非不告知。樓主的男友是否未保全原始保 單?是否真的繳回國泰了?在一般人不會無緣無故送回保單的前提下,指控國泰未告知的行為很難成立。
保單並沒有被收回!這個是說謊的
2.控訴的內容變更書簽名偽造,但樓主男友有『親領』相關提領金額並簽名的行為,樓主男友在法庭上也承認。這表示樓主的男友對於內容變更並非完全不知...2.控訴的內容變更書簽名偽造,但樓主男友有『親領』相關提領金額並簽名的行為,樓主男友在法庭上也承認。這表示樓主的男友對於內容變更並非完全不知...
提領了兩次金額的確是親簽沒有錯
但是我想做過保險業務員的人應該都知道保戶在提領的文件中只須註明提領幾%以及簽名處並不會註記已經變更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保險業務員的變更過後如果保戶不去查是根本不知道的
因為保險公司並不會特地通知你已經有變更了
加上提領金額的兩次業務員都沒提起過!那麼怎麼可能會知道呢?
5.雖然已經錯過了最佳的和解時機,但建議本案還是朝和解的方向努力吧....庭上的攻防也是很重要的,希望樓主加油,一切順利嘍
非常感謝版大po了這麼多的意見!
請問你是律師嗎?
是否能提供更多意見參考呢?
樓主所說的檢察官偏袒業務員那一邊
我並沒有說檢察事務官偏袒那一邊
只是對於他拒收我的證據感到疑惑
錢本來就不是重點
重點是在於業務員的態度及保險的責任感
今天你當保險業務員是為了什麼?
不就是為了服務跟你買保險的保戶
換來的是偽造簽名更改自己的保險內容
不管你更改我的保單對你有沒有利益或是有沒有虧損
你都不應該做出這個行為不是嗎?
難道業務員是考假的?上課是上假的?
金管會為什麼要訂立一推條款
這不就足以說明了?
蘋果日報回覆我不報導是因為還在司法程序!希望我等司法程序結束後聯繫他
而目前也有其他家記者在與我聯絡!
我相信一定也有很多認真在跑服務的業務員 ~
所以我不希望這種業務員拖垮他們
非常謝謝你看了我的文章!!
不好意思這麼晚回覆
像這樣的小官司,請律師又花得了幾萬元呢? 原告都能繳投資保單投資了,也不是
極度經濟弱勢, 如果真是極度弱勢的話,可以去法扶會申請免費律師.
現在原告去法院告,不能說自己贏了官司是申張正義, 如果輸了就是司法不公.
檢察官並不認識兩造雙方,也與雙方毫無利害關係,不是嗎?
檢察官依法不起訴被告,就說檢察官偏袒對方?
不過,這也是常態. 99%的敗訴者都一定覺得司法不公,
同理,99%的勝訴者也一定說司法公正.
原告都能繳投資保單投資了,也不是極度經濟弱勢如果真是極度弱勢的話,可以去法扶會申請免費律師.
請問版大月繳3000難道算是大戶嗎?就是因為沒錢才希望存小錢可以慢慢變成大錢!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極度經濟弱勢我想也不是這樣就可以評斷的吧?
一堆在邊緣遊走的可憐家庭!明明就是很辛苦,家中也有行動不便的人
但是政府就像你一樣只看到眼前的覺得沒有符合補助的條件所以不給予幫助
這種家庭很多!這種需要幫助的人很多!
我是覺得,既然是進了法院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者去斷曲直,就專心走司法程序就好了.為何這樣熱切希望水果日報去報導呢? 期待檢察官(或法官)會看報導內容辦案?
網路上所有的人都是旁觀者,只能在網上聽到單方面的說法.然而,單方面的說法,多數不就是放大對自己有利的部份,縮小對自己不利之處.E大與D大讀過不起訴書,引述內容與檢方觀點,算是比較客觀.只有檢察官才是真正和兩造雙方面對面,釐清枝枝節節的無利害關係第三者.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我並沒有熱切的希望水果日報去報導!請不要扭曲我了
再說!應該沒有檢察事務官跟法官會看報導內容辦案的吧?
如果我只放大對自己有利的部份那我何必po文呢?
我不是來發表取暖文的!只是覺得身為保險業務員就不應該偽造保戶簽名
更不應該事後用一堆方法來打擊我們!
保戶所繳的保費難道不是業務員的佣金?你拿著我們的錢做了這樣的事
這樣好嗎?
謝謝版大的意見提供!
不好意思這麼晚回覆
謝謝版大看了我的文章
金錢從來就不是重點
而是業務員為什麼可以偽造簽名還能續任
以及業務員的主管為了擺平事情私自把保戶約出去談和解
卻又大言不慚的說偽造文書這點小事傷害不了我們
我們做業務做很久了
如果不和解我們就兩敗俱傷
我還知道你們在哪裡上班 離我很近沒關係
這樣對嗎 ?
不好意思這麼晚回覆給你
我是有查了一下偽造文書的條款
當初其實也有人建議用背信
偽造文書之方法有二種,即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係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方謂之偽造。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不實,亦不得謂之偽造;而無形偽造為凡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亦謂之偽造。
就有形偽造而言,除文書名義人非真正制作人外,是否尚需以文書之內容真實與否,以為犯罪之構成之要件,理論上相當分歧有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分。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此點非常重要,一般偵辦案件常對「 是否足生損害之虞」,判斷錯誤,故偵辦偽造文書罪應該特別注意此特質。
偽造文書除身分犯外,以偽造他人之文書為要件:刑法偽造文書罪,除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方始構成偽造之罪。其它公私文書,必須無制作權人,利用他人明義制作者,方成立本罪。故如普通人以自己名義所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記載不實,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 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
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此即背信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律以本條之罪(參見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二一O號判例要旨)。換言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具有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意思,為構成要件,若本人利益之受損害,乃基於正當原因,並非不法,則因缺乏犯罪意思要件之故,即難律以本罪
因為我們的保險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遭業務員偽造簽名所以提出了偽造文書
如果以背信罪去提告 ~ 我們並不知道對方有沒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利益之意圖
所以才以偽造為書提告!!
謝謝版大的意見,如有其他的意見也請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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