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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莉婷Great Trading Studio課程上課心得 評價-沒內容很貴-廣告不實

我美期當沖最好的績效是一天賺到5倍以上
50億人當中大概只有一人能辦到
這種都沒辦法處理嗎

是因為大家一開始都是心甘情願被騙進去上課的??

所以算是詐騙的模糊地帶嗎

這個價格 應該已經爆富了吧 ......

看起來
原來賺一億那麼簡單 我在自虐什麼

chi0420 wrote:
這種都沒辦法處理嗎

是因為大家一開始都是心甘情願被騙進去上課的??

所以算是詐騙的模糊地帶嗎

這個價格 應該已經爆富了吧 ......

感覺像是合法詐騙
為什麼說是合法呢
因為看來沒有任何不法
不然早就被人抄掉了
事實是
台灣的法令無法可以管這一種詐騙
介於補習班糾紛與期貨法之間
修法才有辦法


25萬對一般的上半族不是小數目,少說都要工作幾個月不吃不喝的薪資。

絕對不是 越貴越好,很多學員連學費都賺不回來了。廣告很大,別被美麗的業配文騙了。
聽說本篇文章有幾位網友被陳莉婷告妨礙名譽,

可是陳莉婷確實廣告不實,讓那麼多人繳高額費費用去上課,最後拿到賠錢的方法,到底憑什麼告人妨礙名譽。

randy.fu wrote:
聽說本篇文章有幾位...(恕刪)


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有關妨礙名譽的部分:請各位網友不要做人身攻擊,以免被告。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1條 第三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第310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陳莉婷在網路上透過FB,網站,媒體業配文等廣告做誇大不實的廣告,並公開招生授課,收取高額費用,對於上課的內容, 效果, 課程相關均可在網路做適當評論,更何況學員舉出那麼多廣告不實的證據。公開做適當評價讓更多人不受害上當。

公開招生收取高額費用,但是上課內容無效,跟廣告上宣稱不同,跟公共利益有關。


附註:有關妨礙名譽的條文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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