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0420 wrote:
這種都沒辦法處理嗎
是因為大家一開始都是心甘情願被騙進去上課的??
所以算是詐騙的模糊地帶嗎
這個價格 應該已經爆富了吧 ......
感覺像是合法詐騙
為什麼說是合法呢
因為看來沒有任何不法
不然早就被人抄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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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1條 第三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第310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陳莉婷在網路上透過FB,網站,媒體業配文等廣告做誇大不實的廣告,並公開招生授課,收取高額費用,對於上課的內容, 效果, 課程相關均可在網路做適當評論,更何況學員舉出那麼多廣告不實的證據。公開做適當評價讓更多人不受害上當。

公開招生收取高額費用,但是上課內容無效,跟廣告上宣稱不同,跟公共利益有關。
附註:有關妨礙名譽的條文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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