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ASTARS wrote:
買台新金 實質上沒有...(恕刪)
高等法院稱二審
最高法院稱三審
台新彰銀案二審已終結,台新金(勝)
二審敗訴方,提起上訴本是權利
再者,政府立場態度要中立,不能落人口實(所以財政部也預計會提起上訴)
即讓此事件的結果,由法律做為最後仲裁!
三審的意義在於(法律審)
即根據二審的判決書中檢視其是否有引用錯誤法源與瑕疵
若無上述情事,以維持二審的判決做為定讞依據為多
三審定讞確立之後,敗訴方必須尊重結果並依法執行定讞聲明
假設敗訴方為財政部,財政部須就司法定讞之結果返還勝訴方之權利
即彰銀雖於2017/06/16股東會改選所選任董監席次,勢將重新來過
方法為:
(彰銀必須召開臨時股東會,並於臨時股東會中重新改選董監事,財政部方也必須依司法定讞結果履行2005年公函所示之義務)
以上推論是依據多數高院判決後,再進入三審的(可能)情況做推測說明,(非必然最後判決結果,亦無企圖影響判決方向)
中華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總之........靜待三審結果!
DeNASTARS wrote:
民事法庭稱一審高等...彰銀必須召開臨時股東會,並於臨時股東會中重新改選(恕刪)
三審定讞後台新金勝訴即確認合約有效,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經營權。此時有幾種可能 1 財政部可以不理會,(台新金再提告強制執行)。 2 若財政部要依判決執行,可與台新金協商董事人選,改派法人代表。不必勞民傷財舉行臨時股東會。
我是偏向悲觀(指經營權),3年後改選較有機會取得經營權。
其實對台新金而言取得經營權主要是伺機合併,但政府已表明不會合併。所以勝訴僅是確保不會被金管會要求處分彰銀持股。至於當初標購損失已打消,股利因此沒得發放,吃虧的是股東(這部分誰要賠?),對台新金的金流反而有利。

rrosarian wrote:
彰銀經營權被台新金奪...(恕刪)
銀行帳面負債一堆,您確定它有兆元資產?
很多事情,時間錯過了,原來有利基的條件是會產生質變的 ; 同樣的,當年快要無法喘息的彰銀,若沒有開國際標讓任一得標者得以花大錢挹注改善,彰銀會不會早成歷史名詞恐怕也是一個疑問!
當年彰銀遭遇的困境,較詳細的慘況與難堪處,若是不是很清楚,可以網路找找新聞或相關文章,就可一窺究竟,絕對不會是目前好似頭好壯壯的樣貌。
...............以下是當年的新聞片段
1. 台新金以26.12元得標,總成交金額365.68億元取得彰銀股權22.5%,高於增資後持股降至17%的財政部,成為彰銀最大股東,預計彰銀最快九月將召開股東臨時會,並待台新金繳納股款後再召開第二次股東臨時大會進行董監事改選,但合併時程未有具體的時間表。
2. 台新金為了因應這次參與彰銀私募的資金需求,將以230億元次順位債券及150億元的特別股(發行5 億股丙種特別股)支應此次的籌資案,並已獲得財政部核准,預計九月前完成募集。
3. 彰銀龐大的逾期放款將成為台新金獲利的嚴重負擔,而彰銀若欲將廣義逾放比降至2.5%、廣義呆帳提存率提升至40%的中期政策目標,約需再提存及打銷400餘億元,以台新金一年獲利120餘億元計算,預計將需花費3年處理。
彰銀當年資本額達481億!重點是逾放爛帳有多少?台新為了彰銀特別股籌資,後又遇上全球金融風暴,連自己經營都陷入泥沼,只好把金控旗下的台証證券也出售給凱基證,更不用說因為經營權被奪取後,只好被迫把103年度的百億盈餘都給賠掉了。
內文搜尋

X